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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法规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残疾人也是有就业创业政策可以享受的,残疾人创业就业政策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一、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包括残疾人)可以到东阳市就业指导中心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我市常住劳动者(包括残疾人)可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首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每年1次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残疾人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非全日制的可按我市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全日制的,可按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费补贴

  回本市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持证残疾人在东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为:持证残疾人实行全额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持证残疾人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持证残疾人在东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证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项目、开办家庭旅馆(民宿)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指南

  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非财政拨款单位和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2、奖励标准:每超额安排1名本省户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3、奖励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6%)×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4、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职工总数7人以下的单位不需提供);

  (4)《残疾职工花名册》,本省户籍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单位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

  (6)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7)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二、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

  (1)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人数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1人以上;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4)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6)具备适合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设施。

  2、支持标准:

  (1)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2)对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3、奖励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50%。

  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4、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和奖励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全部《福建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非福利企业不需提供);

  (5)《残疾职工花名册》一份,本省户籍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福利企业不需提供);

  (7)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三、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公式: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4、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四、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1)非财政拨款单位;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4)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3、补贴公式:补贴金额=经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5000元。

  4、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4)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五、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

  1、奖励对象: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经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3、奖励公式:奖励金额=经核定的实现就业残疾人数×300元。

  4、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本省户籍残疾人花名册》一份及实现就业人员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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