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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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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地产买房时怎样进行估价呢?而二手房的估价方法又有哪些?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房地产估价的方法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房地产估价的方法

  1、成本法:成本积算法即是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以外,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得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

  2、市场比较法:挑取市场上有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

  3、剩余法: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

  4、受益法: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受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受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受益还原法。

  5、假设开发法: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基准地价法: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

  7、路线价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二手房的估价方法

  一、获取估价业务:

  1.政府委托。2.企业或个人委托。3.自有自估。

  二、受理估价委托:

  1.明确双发权利与义务。2.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3.保证估价质量。4.适当提供相关附加(增值)业务。5.注意适应相关行业的要求(如审计)。

  三、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估价作业计划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估价师多人共同拟定,拟定估价计划必须先行调查,在已经确定估价项目的基础上,就执行各项目的性质、工作量、人员安排、时间、各项目链接做出统一安排。包括手机整理委估地产的相关资料、实地踏勘证、分析价格影响因素及条件、估价方法的选用。试算价格或租金调整、确定估价额、提出估价报告等具体内容和相应的处理计划。

  四、收集资料实地踏勘:

  产权登记资料、地籍图、建筑平面位置图、地价、地租资料、市政管网图件及资料、城镇规划图、现场踏勘包括查证地产位置状况、地上建筑物现状、装修及使用情况、勘察周围环境景观、地价调查等内容。

  五、分析整理相关资料:

  对于收集的资料,应充分分析是否为估价作业必要的充分资料,以及该资料是否存在偏差或不真实,所以有必要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对针对不同估价方法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类:对影响地价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进行分析。

  六、选定方法试算价格:

  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特点,所收集到的资料的状况。选择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路线价估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几种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进行估价,一般不少于两种方法。

  七、确定宗地估价结果:

  估价师根据估价资料。对象、目的、方法、估价原则以及各试算价格的客观分析,结合估价者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加以判断,对各试算价格进行调整,进而确定最后的估价额。一般有五种方法,一是算数平均值,二是加权平均值,三是中位数,四是众数,五是以一种价格为主,其他价格进行参考。

  八、撰写估价报告书:

  土地估价机构在估价完成后,分别提交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前者提交委托估价者,后者由土地估价机构存档和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备案。(从报告格式上看。宗地估计报告可分为书信式、文字式和表格式。)

  九、交付估价报告

  十、估价资料归档

  房地产的过户流程

  一、订立合同

  房地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本文主要以上海房地产买卖为例。买卖合同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二、过户申请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已订立的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合法的身份证明;

  4.经填写无误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

  5.其他有关的文件。

  房地产买卖双方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其他有关的文件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若按有关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须提供经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

  三、受理申请

  对于资料齐备、证件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易机构应予受理,并向买卖双方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开具的表明已受理该房地产买卖过户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受理日期一般为开据收据的当日。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

  四、资料审核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对于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对于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五、审核批准及缴纳税费

  经审核,凡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起15日内通知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综合税款、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凡属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买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通知转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汇集后统一解交市房地局,上交市财政。经审核,凡不符合过户审批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卖双方不予过户,办理退件手续。

  六、资料移转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转让过户后,应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审核表》及有关资料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

  七、复议及诉讼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加强受理窗口的力量,公开办事制度,对于资料欠缺的房地产买卖,一律不予受理。资料齐备受理后,应尽快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买卖双方当事人明确答复。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存量房地产买卖台帐的登录工作,每月按时上报“存量房地产转让统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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