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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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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共政策论文篇1

  浅谈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变迁

  婚姻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现象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和意义:让人们的情感有所归属;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互相协助、支持。但是婚姻中也常常面临一些问题,此时,合理的婚姻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婚姻的态度和要求也在发生着变化,而面对新的历史环境,婚姻制度也在随之改变,这从中国共产党在建政后对婚姻制度的改造即可了解一二。

  (一)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建立革命根据地的道路,1927年―1934年间,先后建立了湘赣、赣南闽西、闽浙赣、鄂豫皖等大小十余块红色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其中包括对传统婚姻形态的改造,婚姻自由、保护女性意识的增长。

  一、婚姻自由

  1.原则: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

  2.结婚: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男女结婚须同到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3.离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

  广大群众受封建婚姻制度束缚太久太重,对婚姻自由的渴望十分迫切,因此这项条例深得人心,但有时矫枉过正,一方面使得有些两性结合过于草率,以致发生婚姻混乱现象;另一方面,有些地方认为妇女解放,单纯的就是帮助她们离婚一件事,造成人们的困扰和社会混乱。

  二、禁止条例

  在提出婚姻绝对自由的同时,各地苏区政府还明确指出“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婚姻条例还对男女结婚的年龄对了规定,男20岁,女18岁,这对童养媳的废除起了一定是推动作用。

  三、军婚问题

  针对军婚纠纷,各地方苏维埃出台了一些对策,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

  这是中共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军婚做出规定,而在以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对军婚的规定变得更为具体和详细,保护军婚成为一种惯例。

  中共在苏区的婚姻改造是中国婚姻史上一次伟大的变革,旧的婚姻制度逐渐被新的婚姻制度所取代,强迫、买卖婚姻,童养媳等丑恶现象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当然,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差距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险恶,使得中共在苏区的婚姻改革不可能尽善尽美,但这毕竟是进步的婚姻观念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实现,为中共后来婚姻条例(婚姻法)建立积累了经验,因此其历史意义是十分深刻的。

  (二)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以政治动员为中心的社会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婚姻制度改革。以陕甘宁边区两次婚姻条例为例,除了一直以来坚持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禁止童养媳等,提出离婚的细则“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乡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男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政府请求离婚:1.有重婚之行为者;2.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3.与他人通奸者;4.虐待他方者;5.以恶意遗弃他方者;6.图谋陷害他方者;7.不能人道者;8.患不治之恶疾者;9.生死不明过一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二年为期;10.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凡男女之一方,接到离婚通知后无异议,方得发给离婚证,他方有异议表示时,则由法院审查其异议,判定准予离婚与否。”1944年又修改或新增“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请求离婚:生死不明已过三年者;男女一方不务正业,经劝解无效,影响他方生活者。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针对抗日军人配偶,“原则上不准离婚,至少亦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讯者,始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离婚之请求。当地政府接到此项请求时,须调查所述情况确实,始得准其离婚。但抗属之丈夫如确已死亡、逃跑、投敌或另行结婚者,不受此限制。抗日军人与女方订立之婚约,如男方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不能结婚者,女方得申请当地政府解除婚约。”

  婚姻条例公布实施后,根据地的婚俗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打破,根据地婚姻制度方面出现了新面貌,一些妇女自觉起来反抗不合理的婚姻;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成为潮流,买卖婚姻减少,童养媳和早婚现象得到控制;新婚姻法规的贯彻实施,促使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各种社会生产活动,进一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感受到婚姻条例在变得更为细致,更符合实际,这也是在实际过程中不断探索的结果。诚然,婚姻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宁,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延续,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各式的婚姻家庭问题,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一切问题都会得到好的解决。

  公共政策论文篇2

  略论清末新政对绥远地区的政策及影响

  绥远地区在清朝的行政区划中,主要由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归化城、土默特及察哈尔右翼诸旗组成。从今天的行政区划而言,大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包括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及包头市。清政府在其初期,在绥远地区实行蒙旗制度,各盟设盟长、副盟长。后随着清政府在本地区统治力的加强以及蒙汉分治政策的继续实行,先后设立了一些管理垦区汉民事物及解决蒙汉纠纷的机构,即所谓的口外五厅或七厅。所谓的口外五厅是指最初隶属于归绥道的归化城、萨拉齐、托克托、清水河、和林格尔五厅;七厅是指在五厅的基础上再加上分别隶属于大同府、朔平府的丰镇厅和宁远厅。自光绪朝开始,清政府将绥远地区的厅由理事厅改为抚民厅的同时,也陆续简历一些新的厅县,如兴和厅、陶林厅、武川厅、五原厅和东胜厅等。1929年建省,其下统治16县、2个设治局。

  一、清廷“新政”社会背景

  1840年的鸦片战争标志着中国的历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从此陷入了割地、赔款的泥淖之中。

  1.严重的财政赤字。自鸦片战争,列强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朽的清王朝不堪一击,被迫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开放商埠等,加之清廷内部生活腐朽,大兴土木激发了民怨,太平天国运动极大的瓦解了清王朝的实力,严重的财政赤字使得清王朝不得不做出改变,四亿五千万两白银的巨额庚子赔款,以及每年两三千万两白银的财政赤字(1)“新政”呼之欲出。

  2.边疆危机。列强的入侵不仅仅局限于沿海地区,也把势力伸到了边疆地区。从1858年―1892年,30年间,沙俄总计侵占了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况且蒙古地区北接沙俄,战略位置至关重要,对蒙古地区的“新政”的实行也是势在必行。

  3.国内局势严峻。“马关条约”的签订以及维新运动的失败,加之义和团运动被镇压,使得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和斗争更趋尖锐。清朝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完全陷入孤立。在各地各省,清政府巧立名目,乱增税种,如房税、契税、烟酒税等,以致百货无不加税,甚至“一鸡一鸭,一鱼一虾,凡肩挑背负和寻常饮料之物,莫不有捐”,而且“各种苛捐杂税,省省不同,府府不同,县县不同,名目下数十种之多”(2),社会矛盾激化。

  二、对蒙“新政”

  庚子之祸,使得清朝最高统治几遭倾覆“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3),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全国开展“新政”,在蒙古地区以垦务为核心。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山西巡抚岑春煊两次奏请开垦蒙地,特别强调:“臣维现在时局艰难,度支竭蹶,兵费赔偿之巨,实为历来所未有,其言救贫者,则或议裁节饷费,或拟振兴工商,然汰兵省官,所节无几,矿路制造,效难骤求。以糜财河沙之时,而规取锱铢之人,是虽理财之常理,仍无应急也。查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地方旷衍,甲与朔陲。伊克昭之鄂尔多斯各旗,环阻大河,灌溉便利,以各旗幅员计之,广袤不下三四千里。若垦十之三四,当可得田数十万顷……”(4)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督办蒙旗垦务大臣”贻谷赴太原,与山西巡抚岑春煊会商放垦蒙地事宜。随后抵达绥远城,与绥远城将军信恪筹议放垦一事。贻谷采取威胁、利诱手段,声称“押荒一半归蒙,升科地租全归蒙旗”(5)。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杭锦旗和达拉特旗首先报垦,不久,准格尔旗、郡王旗等也同意报垦。随着伊克昭盟盟长阿尔宾巴雅尔态度的转变,垦务运动也出现了波折,随着清政府同意贻谷奏请革去阿尔宾巴雅尔的盟长职务,垦务运动开始走上正轨。在贻谷督办的六年时间里(1908年贻谷被革),共放垦土地约84万余顷。贻谷被革之后,乌伊两盟又陆续放垦3300余顷。(6)

  在推行蒙垦的过程中,各级垦务机构纷纷成立。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贻谷在包头试办了乌伊两盟垦务局,第二年,两盟垦务,局正式成立,姚学镜为该局总办。垦务公司由官商合办,名义上是为了避免地商的操纵,以节省国家的垦无开支;实际上,垦务公司由垦务官员把持,先收地价,再缴押荒银,转放土地时加收地价,攫取了巨额的利润。

  贻谷在督办蒙旗垦务,也遭到了绥远地区各蒙旗的反抗,办垦过程中出现了种种的弊端。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归化城副都统文哲珲参奏贻谷,声称贻谷侵吞了巨额垦款。贻谷被革职查办,绥远地区的蒙垦也进入了低潮。虽然清廷随后相继派信勤等人,但是蒙地放垦也无法大规模进行了。

  经过清末大规模的蒙地放垦,绥远地区的农耕区有了空前的扩大。大批汉民定居于此,故此时添加武川抚民同知厅、五原抚民同知厅和东胜抚民通判厅。

  对蒙地全面放垦,有大量的土地可供农民耕种,于是大批移民进入绥远地区,人口的流动,一方面将内地破产流亡的农民与手工业者迁入此地,以缓解内日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将内地的汗民迁入,有利于带动本地区的发展,应救边疆空虚的危机,有助于加强背部边疆地区的防备力量;另一方面,却也出现了蒙古社会内部的矛盾以及蒙汉、土地、生态等各方面的问题。

  三、“新政”对绥远地区的影响

  放垦蒙地,一方面促进了蒙古地区经济的多元发展,也加速了蒙古王公阶级的瓦解。另一方面出现的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不仅使草原生态得到了极大破坏,也让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不断的加深。

  1.促进了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

  蒙古地区的经济结构逐渐由单一的游牧经济转化为以农业为主体的多元经济。农业生产方法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结构也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人口的流动,使得内地先进的农耕生产方式传入到绥远地区,促进了本地区的农耕文明的进步。   与此同时,蒙古商贸也由原来只向蒙古贵族提供奢侈品逐渐步入了商品经济的轨道。手工业原是牧民的家庭副业,随着大量手工业者的进入,诸多手工业部门都逐渐独立形成,总体而言,在经济上使得绥远地区跨入了一个新阶段。

  2.恶化的阶级矛盾。清朝政府用劝惩互用、刚柔并举的两套手法来迫使人们就范。

  对于失去对大片牧场农田占有特权的蒙古王公,劈分部分押荒银和岁租使其有所失也有所得,如西部的押荒银,一般是扣去三成经费银后,余下的一半归清政府,一半归王公。汉族地主和官商则乘清政府放地和农民破产而进行新的土地兼并,并把他们的负担尽量转嫁到劳动农民身上。封建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加重,使蒙汉各族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共同地位。清政府在蒙古放牧区的大肆搜刮,垦务官员的贪污渔利,致使提到放垦、押荒,蒙汉闻之,几如谈虎色变。(7)

  3.对生态造成的影响。

  贻谷创立的垦务局为了达到“速放则利速厚”的目的,不切实际的开垦,破坏了草原生态平衡。因当地的自然条件的约束,绥远地区的许多地方,是不适宜垦种的。但是蒙地放垦的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这些因素,盲目的滥垦,致使一些地方水土流失严重,出现了大片的沙化地带,使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趋于恶化。但是我门不能否定的是,一些垦务机构,投资水利工程灌溉农田,甚至形成了水利网,间接的促进了本地农业的发展。

  注释:

  (1)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A].2007.4 .P42.

  (2)梁启超.《中国国债史》[A].饮冰室文集(第24卷).P24

  (3)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M].中华书局.1959

  (4)岑春煊.《光绪谕折汇存》.[A]

  (5)沈云龙.垦务奏议[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十一辑.文海出版社.P89-91

  (6)白拉都格其,金海,赛航.蒙古民族通史:第5卷(下)[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1

  (7)姚锡光.《筹蒙刍议》.[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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