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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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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调整社会利益,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投稿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投稿篇1

  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在旧中国还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年代,中国革命一个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则是土地问题,革命要取得胜利首先就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而土地问题又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当时基本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带领农民群众分别进行了土地革命的伟大尝试,并制定出了符合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土地政策,从而解决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密切相关的土地问题。土地政策的确立,使革命运动不仅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而且他们参与革命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也有所提高,从而为土地革命战争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石。

  1927年由蒋介石、汪精卫控制的国民党新右派相继背叛革命,残暴屠杀中国共产党先进人士以及拥护革命的爱国人士,震惊全国的国民大革命最终以“四一二”反革命政变而失败告终,中国开始革命进入紧急阶段。但是,中国共产党和广大革命同胞在革命遭到重创后并没有畏惧敌对势力。为挽救革命,中国共产党决定于1927年8月1日在江西南昌发动武装起义,南昌起义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起点,至此开始,中国共产党以武装的力量开始与国民党进行正面坚决对抗。当时的中国革命十分危急,但是中国共产党并没有丧失革命勇气与斗志,而是正视敌情,迎面进入了土地革命的崭新时代。毛泽东同志于八七会议之后发动了著名的秋收起义,建立了以宁冈为中心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至此开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先进中国共产党党员带领起义部队和根据地人民一起开始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斗争活动,走上了以农村为中心进而包围城市的革命武装道路。

  但是,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而能够顺利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只能是我们党带领贫苦根据地人民进行彻底的土地革命,从而才能满足农民群众迫切得到土地的愿望。

  国民革命的惨败,使中国共产党人更为清楚地意识到土地革命的进行对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们党“八七”会议上清晰明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当时旧中国的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受地主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双重压迫,且在中国人口中农民占总数80%以上,因此,要想真正地将贫苦农民从深层压迫中解救出来,我们党就必须要带领贫苦农民群众开展一场彻底的土地革命运动。

  自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以后,土地革命斗争活动不断地在各根据地开展起来。广大农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于斗争中不断摸索前进,起初进行的打土豪工作为之后的分田地顺利进行做足了充分准备,这一过程中,土地革命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第一,土地的没收对象得到清楚定义。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了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这一法律的核心主要强调的是,苏维埃政府对没收的土地具有完全程度的所有权。关于被没收的土地将要使用何种方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一土地法也进行了严格强调,分配方法主要包括分配给农民自己进行播种、一个区域内农民一起进行集体耕种以及由苏维埃政府统一组织本区域内农民运行模范农场耕种的模式。但这一法律同时也存在致命弊端与隐患,它规定了分配得到的土地不能私自进行买卖交易。在土地进行分配时,乡必须作为分配单位,单位人口要作为衡量基准,所有人无论性别还是年龄都必须进行平均分配,不得偏袒照顾。但是,广大农民群体对该土地法里面“没收一切土地”的说法表现出的却不是十分满意的赞同。因为这一政策或多或少地都将会伤及富农、中农和拥有少量土地的贫农的切身利益,这样无益于统一各个阶层的人民团结起来与国民党进行对抗,无形中也削弱了各个阶层的经济力量,农民对地主阶级要强烈反抗的意识较之以往也不够强烈。这一现状就要求我们党接下来要制定的土地政策必须更为适应民情并能符合农民群众的心意。

  中国共产党在“六大”上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里指出:“中国农民斗争的主要目标,是要推翻地主的封建式的剥削和统治。”[1]83所以,在政治议决案中“没收一切土地”提法的基础上在“土地”二字前面加上了“地主阶级”。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二个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将上述这一改变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出来。这是一次具有突破性意义的纠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不受侵犯,也明确了土地革命的没收对象问题。

  第二,解决了土地分配所有权问题。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起始阶段,关于土地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我们党态度明确,即为“土地国有”。因此,在中共“八七会议”上指出:“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1]69中共“六大”总结和反思了土地革命初期的问题与失误,进而提出:农民代表会议要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地主阶级土地,之后再把这些被没收的土地分发给农民播种和应用。这表明我们党认为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解决的最佳方案,农民享有使用权,而没有买卖与租佃权。在土地的分配所有权问题上,我们党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共产国际的政策影响,一直坚持土地国有、禁止自由买卖的土地政策思想。因此制定的土地分配政策并不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最热切要求。所以,毛泽东于1931年2月致信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该信主题内容为省委要发布公告给下级政府,通告全省在此之前已经分好的土地无须重新分配,允许租借与买卖,要求广大农民群众必须在土地革命中获得应有的土地所有权。至此,土地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这是从“八七会议”至此时一直着手解决的疑难问题。

  第三,土地分配的具体原则以及方法问题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初期阶段,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土地分配总原则即为:把没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同时要适当考虑中农的合理利益,对富农只需没收他们除去支撑温饱以外的土地,对地主阶级的态度是在他们改造后要保持其能正常生活的状况。这样的分配原则充分考虑了农民对于得到耕种土地的热切需求,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生产和参加革命的热情,这一重要更正体现了我们党将联合中农反帝反封。

  各根据地对于土地应如何分配的问题分别经历了一个各具特色的长期斗争与实践的过程,最终确立了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的方法。在分田质量上,各根据地起初确定了“抽多补少”的分配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富农投机地上交瘦田,私留肥田,这一做法激起了广大贫雇农对富农的强烈谴责与不满。1930年6月,我们党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决定各根据地在分配土地时既要遵循“抽多补少”原则,还要考虑“抽肥补瘦”。因此,“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成为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分配问题的具体原则。

  第四,合理的富农政策的最终颁布。我们党具体应以怎样的态度对待富农阶层是中国革命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题目。因此,解决富农问题将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一项艰巨任务。原因是,在旧时期富农作为封建与半封建剥削的代表阶层,他们不仅有自己足以耕种的土地,而且大都还兼做收地租和放高利贷的营生。但与地主阶级的差异是,富农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属于劳动者,因为他们和贫雇农一样需要参加劳动。在土地革命的初始阶段,各革命根据地对富农都有着不同形式的过重打击排斥的恶劣活动,导致大部分地主富农上山为匪,造成了局势混乱的局面,给土地革命运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毛泽东同志于1933年6月指出“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2]114。我们党在土地革命中必须用最为合适的态度对待富农阶层,清晰地将地主阶层与富农阶层分别开来,不可错误地将二者混为一谈。1935年底,日本侵华战争开始,民族矛盾已上升为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矛盾,中国共产党依据对这样基本国情和形势的正确判断,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革命力量达到一致抵御外国侵略者的目的,中共中央决定只对富农的封建性剥削部分加以取缔。至此,中国共产党确立了正确的富农政策。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因为对中国具体国情持有深刻认识,准确把握革命中关键但复杂的土地问题,最终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政策。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针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的土地没收对象问题、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如何分配土地的问题以及对待富农的态度问题都得到了逐步解决。对于这些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利于群众革命热情爆发于我们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为中国共产党最终战胜国民党取得执政地位奠定了群众以及物质基础。

  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投稿篇2

  浅析公共教育政策视角下城乡义务教育公平性

  引言

  教育政策与教育公平在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频率是相当高的。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并结合国内外学界的各种定义,将公共教育政策界定为: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某种带有持续性、纲领性、计划性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并以此来调整人们的教育关系,指导约束人们的教育行为。将教育公平界定为: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规范和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既然本文是探讨公共教育政策视角下城乡义务教育的公平性问题,那么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概述。

  一、概述

  1.价值同构关系

  教育政策的价值内核在于追求教育公平,而众多学者也在极力呼吁教育公平理应成为教育政策的基础性伦理诉求。“教育公平就本质而言,是教育领域中人们对受教育权利、机会等利益条件的享有和评价,是对教育资源分配的一种价值度量。”[1]可以说,教育公平最根本的就是人们接受教育机会的均等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由此可见,教育政策与教育公平两者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同源又同构。

  2.手段与目的关系

  教育公平的实现与教育政策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教育政策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条件,是达到教育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任何教育政策如果不去追求公平和效率,便失去了目的的手段,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王举认为:“教育政策合法性的价值前提在于教育公平。”[2]反之,教育公平如若离开了教育政策的调节作用,也就失去了根本的保障。

  二、城乡之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力量差距明显

  师资条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就是教师的学历层次。从学历层次看,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受教育程度与城镇乃至全国平均水平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城市初中教师本科学历占的比例最大,而农村初中教师专科学历占的比例最大。农村初中教师高学历者(含研究生毕业)同比城市仅为其三分之一左右。从教师职称上来看,城市一级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大,农村二级教师所占比例最大,部分农村初中教师未评职称。

  2.城乡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与资源投入差距悬殊

  通过将城市与乡村的办学指标相比,我们总体看到城乡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和硬件设施配备差距不大,其中农村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指标还要略高出城镇水平。但农村硬件设施的人均占有比例差距还是比较大,其中差距幅度最大的是生均危房面积。另外,国家对城乡教育的财力支持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从已有数据来看,国家对城乡教育的财力投入存在着明显的差距。2010年的中国教育年鉴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小学教育经费为3 041.97亿元,农村初中教育经费为1 842.18亿元,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总额为4 884.15亿元;城市小学教育经费为4 642.60亿元,城市初中教育经费为3 152.37亿元,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为7 794.97亿元,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数的1.6倍[3]。

  3.城乡之间教师待遇存在巨大鸿沟

  教师是义务教育的直接实施者,教师待遇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师教学的积极性,而教师待遇又由教育政策规定,国家对城乡教师实施不同的待遇标准。尽管城乡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一样,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导致城市学校教师的实际收入要远远高于乡镇教师,有的甚至要高出好几倍。加之乡镇的教学条件大多比较艰苦。因此,大多乡镇教师都在想办法向城区学校调动,很难安心教学。这些都加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不公平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在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教师待遇三个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可以说,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和利益分配的城乡不均等是导致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在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的直接原因。

  三、影响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1.教育资源分配倾向于城市

  由于城市教学资源集中,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教育改革当中的教育经费和资源分配自然倾向于城市,这种“城市化取向”的教育歧视性政策,直接导致了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公平。这一政策突出表现在教育公共品的建设上,城市学校多数由政府财政出资修建,而乡村学校则多为村民筹资修建。另外,在有限的教育财政投入中,农村能分到的份额远远少于城市,满足不了农村的适龄人口教育。因此,可以说教育资源分配的城市化取向,直接导致城乡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城乡教育差距越来越明显。

  2.城乡二元教育结构的制约

  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体制的逻辑驱使和“赶超战略”的现实压力下,城乡二元教育制度便应运而生了,使得政府将可调动的教育资源几乎全部投入了城市的教学,农村教育的投入便主要成了农村的事情。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城乡二元教育分割结构,直接后果是分属于两种制度下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的实现程度截然不同,不同的社会成员及其子女必然宿命地面对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3.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九年义务教育由政府分级管理的办法。然而由于具体职责不清,在实施过程中,中小学的管理权限被下放到了乡村两级,其中隐伏着很大的问题。第一,我国大部分乡镇财力有限,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向农民收取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款等,加重了农民负担。第二,教育资源难以做超越乡村范围的优化配置。可以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优化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与教育公平实现的政策路径

  公共教育政策的内核在于不仅要从社会观念上而且要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每个适龄阶段的公民接受同等的教育,拥有接受教育的同等权利,只有这样,教育政策才具有合法性。因而,科学地分析和正确地认识城乡教育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对策,将对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4]。

  1.以法律为准绳优化教育资源分配

  现代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国家教育法律一旦颁布和施行,就必须维护它的权威性和保持它的稳定性,任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学校、公民个人等)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要做到“依法治教”。以国家法律为准绳来优化教育资源意味着对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来实施,依法分配,杜绝城市化优先和效率优先的不正倾向,同时意味着即便在某些市场准入的教育领域,也必须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和政府教育行政及其他部门的监控下运作。

  2.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配置教育资源

  政府在制定公共教育政策,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时,必须要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从“城市中心”转向“一体化发展”,从“市场产业化”转向“公共利益性”,这三种理念转向都蕴含着一种理念,即城乡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势互补、双向共荣。这种理念转向不是政府的恩惠,而是一种必需的责任,只有政府通过教育改革让“平等正义思想深入人心,废除城乡教育双轨制才能真正落实下去;否则,即使名义上废除了,还是会出现双轨制的各种变形,头脑中没有了等级思想,生活中才会杜绝等级差异。”

  3.推进农村补偿性教育政策的发展

  由于先天性的经济差距再加之后天教育政策的城市化倾向,使得城乡教育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巨大的差距。农村教育相对城市教育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政府在进行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分配时,对广大农村地区应该实行补偿性的教育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在师资力量的补偿配置中,要加强农村教师的培训计划,加大对大学生支教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生活补助机制;2)在办学条件的补偿配置上,着力对农村学校软硬件办学条件的提高与改善,如寄宿制学校、校舍的改造以及现代教学设备的购买。3)在教育经费的补偿配置上,要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扶持,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五、结语

  教育公平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理念,是人类奋斗的方向与目标,是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城乡基础教育公平的实现事关整个国民教育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城乡教育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公正。为了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公平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制定及执行合理合法的公共教育政策,将教育政策由城市倾向于农村,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而且必须要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政策价值理念,同时对农村基础教育实行补偿性的政策改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缩小城乡基础教育的差距,为城乡适龄学童创造教育机会的平等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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