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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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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务会计是20世纪末兴起于北美的一项会计学新分支,在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支持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篇一

  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

  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公司设立瑕疵而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所认缴的出资要缴至公司所开立的正式账户。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出资才算是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出资,如机械设备出资必须把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车辆出资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出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是在股东出资时候要求实际缴付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如果虚假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所做的约定,给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虚假出资一旦被认定,那么股东必须按照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其应该缴纳部分的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责任,股东之间并不能经过协商而予以免除。

  三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危害到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同样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但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二、法务会计在虚假出资案件中的甄别

  (一)股东出资资金

  “一日游”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承诺的出资打入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从银行取得实际出资证明之后,就又把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从公司账户上转出,致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损害公司资本实力,危害交易安全。

  (二)股东与中介机构勾结进行虚假出资

  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将有关事项全部委托给办理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同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操作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往也是采取出资资金“一日游”的方式,先将所需注册资金打入设立中公司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让银行开具有关资金注入证明,骗取出资证明之后再全部将资金转出,然后将一个完全“空壳”,没有一分钱资金的公司交给股东。

  (三)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

  股东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无论是采用实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时候,法律规定其作为出资财产价值的大小必须经过评估。但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时候很难确定,特别是无形财产更是难以衡量。所以,股东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经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勾结、串通、收买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操纵标的物价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形式和手段高估物品价值,导致股东出资的时候进行虚假出资。

  (四)利用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自有财产出资,并且必须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有些出资人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在进行出资的时候却以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并不转移至公司占有,更不会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也不可能对这些貌似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五)从公司借入资金转为出资

  有些股东为了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采取先从公司借出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然后再把这笔资金作为出资转入公司账户,这样公司账户资金没有发生改变,但是通过“一出一进”却完成了股东的出资。

  三、法务会计在审核虚假出资案件中查账方法

  (一)查账方法实施步骤

  首先,审阅财务凭证及账簿。检查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真实、记账凭证是否填制正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其次,核对相关账目。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是否相符,账簿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实存数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产物资账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清单与往来账数据是否相符,核对账簿数据和报表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最后,分析数据。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如果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虚假出资,其会计核算时必然也要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就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二)虚假出资查账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币资金虚假出资:投资人张某2014年1月注册成立华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需注册资本600万,张某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2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账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成功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分析:对于该公司货币资金的虚假出资,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查阅该公司2014年注册前后的财务资料,调阅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到股东货币资金投资款,公司建账后,根据股东入资的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张某600万元,而股东联系由中介代理代为垫资,必然要在验资后将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出归还中介公司。大多企业通常会以预付设备和材料款或者个人借款的形式将款项转出到供应商和个人名下,然后再通过供应商和个人转给中介公司,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以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应重点查阅银行存款贷方大额支出款,查阅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落实款项去向,调阅会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其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同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证,到往来单位,查阅往来单位账目以及相关的合同,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案例二,实物虚假出资:2014年振宇公司成立时,股东B出资入股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房地产估价出资30万元。股东B实缴货币出资额70万元,设备系其朋友光化公司的设备,该批设备账面价值10万元,光化公司还在使用中,没有移交给振宇公司,房屋出资一直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股东私自将其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转让手续。

  分析:实物出资产权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存货、设备、非专利技术等;另一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首先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如果评估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上例中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法务会计人员首先查阅光化公司固定资产账目,审阅其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损益,落实到该设备的净值只有10万元,而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从而查实股东B在设备出资中存在虚假出资。然后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B与振宇公司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有了交接手续后,又要看资产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固定资产账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同时采用现场盘点法,到车间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运行使用。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股东B投入的房屋,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落实房屋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可以由司法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是否存在虚增资产价值;其次检查房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簿,查阅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房屋30万元,并查阅会计凭证,看其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查阅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落实产权所有人是否过户到振宇公司;最后,还需要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落实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其地理位置、面积等内容和产权证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篇二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论文

  1法务会计的需求分析

  当前,法务会计在国际会计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发展趋势,业务领域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现有的司法会计活动已经出现供不用求现象,法务会计在解决我国会计与法律实践问题、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弥补我国司法会计不足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渐显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职业。我国经济领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也有越來越多的经济案件被诉至法庭,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还缺乏规范性,法制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经常是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因此,案件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就是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法务会计人才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受欢迎。

  2目前法务会计的教育现状

  自2001年以来,中国开始在国内高校试办法务会计专业,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云南财经大学的司法会计专业方向,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先驱。此后,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展起法务会计教育专业,有政法院校、有财经类院校,也包括一些综合性大学;既有在本科生阶段设的,也有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具体的开设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将法务会计课程作为财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开设,仅在本科生阶段开设。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课程设置可能会略显单薄。

  第二,在本科生阶段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南京审计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等。第三,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学科专业在硕士学历教育阶段开设。21世纪初,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此后,国内其他知名高校也开始法务会计的硕士学历教育,这一举动推动了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的研究与业务拓展。第四,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

  复旦大学在2005年开了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的先河。在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时,复旦大学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此后,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开始在国内其他院校开设,包括政法类和综合类大学。因此,法务会计在我国高校教育中虽有所发展,但是后续提升完善的空间很大,需要教育界、会计界、法律界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另外,非学历教育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学历教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非学历教育以其灵活的培养方式为行业实务输送所需人才;在学历教育发展成熟后,非学历教育则作为一种补充,弥补不足之处。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法务会计培训。

  3高职院校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

  3.1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充分体现该专业的职业方向,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首先是就业。就业目标主要是就业范围、就业方向以及就业岗位群或者就业岗位的基本定位。也就是要与社会的基本需要相吻合,反映社会对于法务会计的各种要求。高职会计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应该是各种企事业单位,达到就业目标,就要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务会计工作基本技能,能实现“零距离上岗”,掌握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取得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要加强法务会计的道德建设。另外在侧重就业目标的同时,还要注重学生会计能力目标的培养。会计能力目标是指毕业生从事会计工作应具有公共能力或通用能力的职业能力。能力目标就是必须会法务会计基本理论,精通法务会计业务,熟知国际法务会计惯例,具有高尚的道德、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广博的知识技能、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能力目标强调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并重,融知识与能力为一体,培养具备会计基本知识与各项技能的通才。总的来说,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面向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法务会计的基本业务,并且具备法务会计的一些证件。

  3.2人才培养的内容

  3.2.1目标与社会需求一致

  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要注重教育学生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相结合,让学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学生在校接受的实践教学课时,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要与理论相结合,这样法务会计专业毕业生才能达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最明显和直接的就是会计专业毕业生就业会很简单,让用人单位招到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法务人员,还能让毕业生能够轻易的找到工作,实现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强,理论基础丰富。

  3.2.2重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目前在法务会计专业教育中,虽然职业道德教育比较薄弱,但是学校不仅会在加强注重学生的智育以及会计专业技能培训的时候还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德育教育和人格培养的重视,对法务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照成的后果加倍宣传,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让其学生法务在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社会责任感方面都变强。能很好的处理个人利益以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不会照成法务会计信息失真,职务犯罪的现象。

  3.3人才培养的师资保障

  3.3.1建立“双师型”教育队伍是提高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最关键的一点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人员精干,即会实践操作技能又懂理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他们是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的核心力量,是形成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素质,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前进的基础。

  3.3.2聘请退休的教师

  因为在教师中,有很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离退在家,有一部分完全可以有精力继续工作,这样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挖掘其潜力,这样可以解决师资缺少的问题,而且也可利用其威望以及影响扩大学校知名度保证学校师资力量的稳步提高,并且可以建立一些网络教室,可以培训年轻老师,在教学、科研上监督和培养,加强优化老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3.3建立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

  在确定学校教学质量提高的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教师队伍。利用资源加快建设专职教师队伍,建立健全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以岗位津贴为主要分配形式的人事分配制度,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充满生机的、高层次的新生力量加盟。通过培训、科研、教研活动和以老带新等形式,加大对现有在职教师的培养力度,扶持中青年教学、科研拔尖人才。在引进、稳定、培养人才上,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并注重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

  3.4实践教学的方法

  3.4.1完善实训条件

  在课程实施的基础上要是加强学生的实训条件。在课程设置时要使学生的技能训练和学习同事进行,这样就可以实施“教学工厂”。让缺少实际经验的毕业生,有充足的实训经验,不会在成为制约其高职院校合作的瓶颈。

  3.4.2实行校企结合制度

  增强企业与学校合作的动力,因为企业的主题是市场,是一种营利组织,所以他们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要对他们的产生足够大的利益,就能把告知教育培养法务会计的人才计划纳入企业范涛之内。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篇三

  国有企业法务会计论文

  一、法务会计现状

  概述伴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和会计领域的深入发展,法务会计应运而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法务会计以会计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了法学知识和审计理论等相关专业知识,获取与会计有关的证据资料,在法庭上辩诉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企业规模的日益庞大,经济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性,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使各经济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缠在一起,往往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企业通过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必由之路。在司法案件审理中,所有的经济行为一般都离不开会计和审计知识。在复杂的经济诉讼案中,法务会计可以鉴别诉讼案件各方所提供的诉讼材料的真伪。法务会计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

  二、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凭证、账簿和各类统计资料。除此之外,研究的对象还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类存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通常作为物证出现。在法务会计现实应用的各个领域之中,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具有更广泛的应用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计量。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避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赔偿案件,例如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赔偿、或者各种侵权类赔偿等等。企业在案件中可能扮演着赔偿方或者被赔偿方的角色,法律赔偿的根据是由损失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法务会计可以利用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令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2.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在国企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还可以为法官查清案件真伪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务会计还可以总结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面的不足,使管理层便于纠正过失。

  3.诉讼替代。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费用一般都很高,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比较低廉的成本来实现民事调解和仲裁。法务会计人员能使诉讼各方充分认清自身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寻求更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减少被动的盲目的诉讼请求带来的更大损失。

  4.内部舞弊审查。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内部舞弊案审查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强调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舞弊案在国有企业中不是日常性的案件,处理不好会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谨慎从事才行。

  5.合规性审核。与管理和财务会计不同,法务会计关注的方向不是法律而是侧重会计资料的合规性,需要提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材料才行,从而归避法律给企业造成的风险,确保国企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法务会计在国企应用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法务会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不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在运用法务会计保障单位自身利益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选择方式。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可以借鉴的经验不多,所以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类型选择自己的方式。小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型企业可以考虑从财务部门临时抽调员工来完成。大型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部来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相关事务的高度专业性,法务会计部需要配备专业的律师来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

  2.建立完善的企业法规。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来帮助企业应对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日常会计资料中不合规的会计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企业会计行为始终运行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3.加强人才建设。法务会计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学科,应对的事务往往没有参照的标的,对这方面的人才要求特别高。既要求具备会计和法律的综合知识,又要求具有有效的灵活的调查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所以,必须重视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和外部法务运用打下扎实的根基。

  四、结论

  本文对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促进法务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加强法务会计人才才队伍建设,强化法务会计和法律之间的有机配合与协调。针对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管理的作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所在。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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