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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感想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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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论文篇1

  试谈我国文化产业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来临,“文化立国”成为各国新时期下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兴战略。作为21世纪最有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文化产业的高融合性、高知识性和高回报率等优点使其成为了西方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尽管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计划》,将文化产业升级成为国家战略性产业,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作为一个泱泱文化大国,其文化发展仍处于迂回探索状态。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然而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隐患重重,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优化文化发展的法律环境刻不容缓。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发展;法律保障

  一、文化产业发展及保护概况

  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各国均有不同。美国强调版权属性,日本讲究精神属性,中国则更具多样性:从生产文化产品到提供文化服务,甚至从文化衍生出来的装饰、设计等附加值行业,一应俱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重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流程,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它不仅只是促进文化发展,更主要的是通过经济战略追求经济利益”。文化产业的发展及保护始终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最终目的,以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和健全文化产业保护机制为重点。

  知识经济时代,文化产业能够有效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生产力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核心。然而文化产业市场化的运作过程,势必会对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形成严峻挑战,因而必须同时兼顾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机制的健全,只有协调好两者关系,才能实现文化产业和经济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文化产业的广泛化、意识形态化、高科技化、全球化、民族化等基本特征为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提供了重要保障[1]。一方面,文化产业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属于低碳、绿色经济,加上其发展态势好,成长潜力大,能够有效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文化产业有助于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能够为一个民族提供丰富的精神给养。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及保护现状

  (一)我国文化发展及保护的国际环境。

  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如火如荼。近年来,美国的超人文化、韩国的浪漫文化以及日本的萝莉文化不断横扫全球文化市场。尤其是2016年出现的首部中韩国同步播出的韩剧《太阳的后裔》,在新年伊始就掀起轩然大波,引爆国人眼球,仅三周就创造了30多亿的微博阅读量,从播出到结束持续位列微博热议榜。该剧能成功抢占国内市场,得益于我国对其政策的支持,甚至还因此改变其边拍边播的制作模式。

  总结各国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特点,无非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韩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文化立国”,制定基本法,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韩国还废止或修改了七成相关法律内容,只为文化产业能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而日本早在2013年就确立了基本法,不断完善法律手段使其文化市场体系日益成熟。美国管理文化市场的手段虽然强调自由主义,但该国文化产业的民间融资甚至会高于政府投资[2]。英国和法国则在文化领域实施差异性税率,政策与税收相结合,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我国文化发展与保护的国内形势。

  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我国文化产业法律环境仍然无法满足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近年我国文化市场呈多元化特点,伴随着影视、娱乐、出版、网络等各类文化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出现了盗版、走私等各种乱象,而在经营者权益的维护方面仍然存在法律漏洞。同时,一些必要的法律,如有关文艺演出的法律、网络安全及传播的法律等相关文化产业法极度缺乏,现行文化法律法规与文化建设实际脱节。从立法层次看,多以地方性法规为主,文法产业发展主要通过行政规章政策调整,缺乏文化产业基本大法。

  2.文化产业立法缺乏系统性、严密性。目前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并不能有效对接和协调,二者缺乏系统性和同一性,这就导致了在法律的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困难,加大了执法难度。此外,一些法律过于笼统,定义模糊,内容也不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空间过于宽泛,文化产业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有效落实[3]。

  3.投资、税收、文化市场管理体系不完善,市场化运作能力还有待提高。在文化产业的投资方面,常常遇到渠道受阻和投资方式欠佳的问题,民间投资成本高和外资准入受限等问题仍然存在,现行的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并不完善。在税收方面,虽然国家确实执行了差异化税率等相关优惠政策,但其实际作用的有效度并不高,而且相关文化产业的高税率问题仍然存在,既加重了企业负担,又降低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管理方面,文化产业并未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其管理模式多是沿用其他领域的管理模式,针对性不强,且流于形式。而这也直接导致一些文化产品的推广受到影响。

  三、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启示

  (一)健全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一是文化产业立法要立足文化市场,既要结合市场文化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实际情况,也要重视对我国特色传统文化的针对性保护。比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节日,赛龙舟、插艾草、点雄黄等活动形式多样的端午节俨然已成为商家单一的粽子促销节。如何有效利用法制手段加强对传统节日的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二是文化产业立法要注意对空白领域的补充,对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保护[4]。在重视基本大法的同时,还要关注文化市场主体法、文化市场行为法等其他层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二)注重系统化、严密化的文化产业立法。现阶段我国相关文化产业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矛盾的解决,需要通过具体细化的分析,进行系统整合,找出矛盾的侧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留或废改手段。对一些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应及时进行剔除和整改。

  (三)完善投资、税收、文化市场管理体系。投资上,政府需强化投资力度,拓宽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性[5]。税收上,政府要革新粗放式税收设计政策,针对区域、服务对象等各因素进行政策的精细化制定,提高差别税收作用效率。在管理上,文化产业需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为基准,制定合理的文化市场准入法规和市场管理法规,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

  四、结语

  全面的法制建设是实现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并非一蹴而就,不仅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还要结合市场环境进行针对性整改。对我国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需要从现实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立法重点,不断创造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使之在世界舞台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李俊兰.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3

  [2]黄弘毅.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研究[D].湖南大学,2013

  [3]文友华.文化建设法制化研究[D].武汉大学,2013

  [4]宋小涛.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2

  [5]王者洁,张莉莉.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保障———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为例[J].理论与现代化,2014,1:111~118

  法律专业论文篇2

  试谈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1引言

  目前,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构建系统完善的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点目标。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则是加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为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我国政府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概述

  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利用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优化,将政府服务从人工服务转变为电子服务,以形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提高政府事务处理效率,以便为社会、为人民全方位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1]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电子政务基本法、电子政务经济法、电子政务技术法、电子政务信息法、电子政务行政法、电子政务监督法等法律,从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基本内容、财政资金、技术与标准、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电子行政行为效力等方方面面对电子政务涉及问题作出规定,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电子政务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为人民服务,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

  3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政务主要经历了2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0年-2000年)是电子政务的产生,包括各级政府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转变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将信息在网上公布与实现网上办公与办公自动化。

  第二个阶段是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2000年以后)。与之相对应的,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也可大体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主要是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规。在这一阶段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也取得了有意义的突破。主要表现为较高阶位的立法,例如《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肯定和促进了电子政务的发。此外,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广州市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首次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2004年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这不仅为天津市当地电子政务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依据,同时为我国将来电子政务立法具有借鉴意义。[2]

  4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4.1电子政务立法效力层级较低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国家层次的指引性法律。由于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低,这就导致电子政务建设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问题,会选择于本地方有利的法律法规,各级各地政府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造成了全国电子政务建设秩序的混乱。不仅如此,低效力的电子政务立法还会导致地方政府执行力度减弱,由于地方政府政策与法规办法的规范性与效力弱,因此不利于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规范电子政务更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电子政务立法效力层级较低,不仅影响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对于我国目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也产生了一定的阻力。[3]

  4.2电子政务立法散乱,无法形成体系

  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网络建设缺乏统一、建网不规范、办公应用系统割裂、分散建设、低水平重复、浪费严重、信息孤岛等普遍问题。这对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统一构建形成阻碍。[4]电子政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5]电子政务立法应该先做出统一的规划,系统的确定其他方面的与电子政务配套的立法。我国除了在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外,并未制定对电子政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立法。此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许多法规之间互相存在冲突,不便于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形成。

  4.3电子政务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是由于强制性和规范性不够,各地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发展建设情况不同,因此各地政府参照实行情况各不相同,不能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数字鸿沟”问题。由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迅速,各地电子政务的参照标准不同,因此导致网络信息资源无法共享,许多设施存在重复建设的浪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

  5构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对策

  5.1加快对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的相关立法

  我国对于电子政务的认识并不完善,很多地方一味注重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造成“信息黑洞”等不良情况。从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区域发展不平衡,对于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更应该考虑实用、避免重复建设、多重利用等问题。然而,我国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存在重新建、轻整合;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在实际建设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因此我国相关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应涉及财政资金的来源、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等,引导地方政府对电子政务资金的正确使用,力争最少的钱做最多的事。此外,还可以利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来解决我国电子政务方面“数字鸿沟”的问题,将资金扶持等政策列入电子政务相关法律中,例如可以将财政资金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加大欠发达地区资金投入,从基础设施建设到技术培训方面都予以资金支持,将一系列办法政策写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5.2完善电子政务人才培养法律法规

  电子政务使得原来科层制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化方向发展,中间层被大大压缩,底层出现横向融合趋势,其规模日益扩大。[6]我国对于精通电子信息方面的高技术科技人才的需求不断的增大;此外,随着政府业务的转型,智能化业务更多的取代了传统手工业务,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对新型业务也很难适应。

  必要的信息技术培训是有效推行电子政务的前提,因此政府可以对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新型业务的定期培训,普及电子信息技术与计算机知识,将传统的政府工作人员转变成新型政府所需要的电子政务人才。另外,我国政府要想壮大电子政务人才队伍,还要向社会招聘具有一技之长的专职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政府的转型。所以,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政务人才的培训、资格认证及上岗制度。设立专职电子政务人才资格认定及培训上岗制度。因此我们急需在电子政务人才培养方面制订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政务人才能脱颖而出。

  5.3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如今各国都在运用市场机制来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直接投入的传统模式。推动电子政务的长足发展还需降低与节约电子政务的成本,而电子政务的市场化能够带动企业与民间的投资,使问题得到极大改善。当然,电子政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国家与地区的发展基础之上,也就说,企业既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也促进了本地区甚至国家的经济与相关产业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该将电子政务建设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政策、加大投资、减免税收、市场引导等方面的手段来扶持与培养本土信息企业,发展壮大本土信息企业,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后方保障。

  5.4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电子政务的关键是政务,国外电子政务在这一方面做的就比较好,他们关注电子政务的实效,双向互动式的电子政务网络配合效绩评估机制,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服务。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目标并不是简单要求实现政府信息电子化和网络化,而是将电子和网络作为手段,去实现政务工作方面的创新与改革。

  因此,不可将现有的政府管理、运作方式简单地搬到网络上。国外电子政务立法都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即电子政务的指向是为公民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方式相比传统方式而言更加快捷、便民、节约。电子只是一种手段,而在很多地方我们还秉持这错误的观念,仅仅把电子政务建设当作应付上级的“门面”。因此,建立我国的效绩评估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向良性方向发展。例如我国各省市可以按级别设置相应的绩效评估委员会,设定合情合理的评估标准与评估程序,进行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方面的绩效评估,以此促进各级电子政务的发展。还有一点必须是不能忽略的,电子政务的主体是政务,而提高政务能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因此,不能只顾发展电子政务而忽略了政府的根本宗旨。[7]

  6结论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在多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电子政务推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并不十分完善,构建我国良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仍需在实践中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陈健.我国政府电子政务的构建与实现——有关服务型政府视角的研究[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05:224.

  [2]黎建勇.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现状及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27:147-148.

  [3]吴银雪.小议我国电子政务法率法规体系建设[J].办公室务,2013,05:249-250.

  [4]于汪洋.服务型政府视域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曾军.电子政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6]李广乾.论电子政务的法治职能——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框架的逻辑结构与构建[J].电子政务,2012,05:33-41.

  [7]高武杰.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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