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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面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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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篇一:《论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摘要:本文揭示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提出推进法治现代化,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一)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二)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警惕国家各级领导人变成特殊阶层;(三)要实现政治文明,就必须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创新概念

  我们党在理论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强调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有20多年了,而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则是江泽民的贡献。

  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他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再一次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讲话中又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过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泽民一再强调要建设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建设提到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的高度,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揭示了社会主义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规律和本质特征,说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其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是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十几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广泛的可监督性;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所设定的行规则不会因人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权威性且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一切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执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有效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秩序。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和直正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

  (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并以党的领导确保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依法治国则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进步和重大发展。一是依法治国有利于保障党的主张的实现。党应该通过国家权力机构,运用法律的形式,将成熟的政策定型化。也就是说,党应该善于将自己代表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运用国家权力来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切实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依法治国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在一个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要善于领导,就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三是依法治国有利于增强党的拒腐防变能力。预防和打击腐败,关键是要加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这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法有序进行的保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必然要求将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法制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根本性。

  (三)依法治国是使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根本手段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三大基本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依法治国,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顺利实施和辩证统一的根本手段。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根本要求,是全体公民和各类组织、机构共同的制度规范,也是我们党执政的行为准则,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自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不断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做到执政为民。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法护法的时代风尚,努力构筑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坚持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推进法治现代化,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所走过的曲折发展里程,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党和国家出现的种种严重失误,都同党内缺乏民主,“一人说了算”,国家缺乏可靠的法治保障机制有关,这也最终导致了““””的严重失误,使国家和人民蒙受了十年灾难。因此,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依法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强化社会主义法治,防止“人治”的必然选择。因为,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必然导致专断和腐败。

  (二)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

  据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每年因政治体制的弊端造成的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有8000~12000亿元人民币。[1]有位香港人士评论说:“如果说有什么能够毁掉中国大陆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话,那就是腐败。”[2]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分析起来,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严重弊端:其一是行政执法权横向配置不合理,执法权过于分散,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散、过滥,“大盖帽”满天飞,职能交叉、互相扯皮,争夺利益,瓜分“地盘”。二是执法权趋利化。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的手段,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要求的严重背离,成为执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的体制原因。其三是执法权缺乏必要的制约,不少执法机关自己设定权力,自己制定规矩,自己执行,使权力失控,以权谋私,为非作歹,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依照法治的精神,下大力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行政执法权应相对集中,大大压缩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高效的“小政府”;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制约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再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奖惩制度。

  (三)要实现政治文明,就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领导体制方面,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旧体制形成的司法权弱化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经常发生对司法权的干预,甚至有的机构变相行使司法权等现象;在财政体制上,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完全由同级行政机关控制,难以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就是这种体制的产物;在机构设置方面,司法机构设置完全与行政区划对应,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程序方面,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工作还缺乏完备的程序。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对司法体制进行较大的改革。一是要摆正党组织、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行政工作与司法权的严格分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二是要切实推进审判方式的根本改革,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三是完善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扼制司法腐败;四是严格司法程序,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正义来达到实质正义;五是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努力造就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司法队伍。

  参考文献:

  [1]庞元正.系统思想与战略思维[N].2002-12-23.

  [2]金鑫,徐晓萍编著.中国问题报告[M].浦东电子出版社,2002.35.

  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篇二:《浅析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变》

  摘要:本文分别就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57年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随后的法制向人治变革时期,改革开放后的依法治国思想萌发以及上世纪末到如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等几方面阐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演变。以期为我国法制进程的推动提供一些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演变

  目前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发展与形成在历史的进程中经过了诸多的演变。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研究其演变的进程对现在国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949年―1957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建国之前几十年斗争积累的经验,以及国内的具体形势,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我国依法治国奠定了一定基础。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做出了辩证的阐释,明确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建设需要承担的任务。毛泽东提出人民革命政权的专政只是针对敌人,对人民则应采取民主措施。这篇文章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纲领及理论基础。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的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并颁布实施,这部宪法首次对我国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法》作为我国法治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原则、多党合作精神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工作、组织、权利等程序和关系,保证国家机器能根据宪法规定正常运转。同时就公民权利与义务上,《宪法》也做出了明确的阐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9年初,谢觉哉同志就说过:“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却要我们的法治。”时任司法部长的史良也说:“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地前进。”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还处于起步地位,建设的内容都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对国家之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兴盛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是国家经济之所以能迅速回升,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2.1957年―1976年法治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2.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发展阶段

  1957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还专门就法制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并强调“一定要守法”,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我国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从而改变了八大会议上对国家主要矛盾的合理判断。1958年起毛泽东提出了“赶超战略”的发展思想,发动了人民公社化以及“大跃进”运动,试图利用群众运动的形式实现理想社会主义。而在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深化了阶级斗争的论断,他提出“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问题,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毛泽东的左倾理论在大会上得到了全面的认同,并以实质的形式进行了反应,并成为之后““””的理论来源。

  2.2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阶段

  1966年到1976年“十年・“””期间,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受到历史最为严重的破坏。十年浩劫,中国各项事业遭受重创,法治建设遭到严重践踏,新中国之后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付诸东流。与此同时,当时我国在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虽然“十年・“””期间,国家宪法中法律规定没有明文废除,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存在于条文中,其实际效应已不复存在。地方政治制度还专门成立“革命委员会”,而这个组织的成立并没有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讨论,且根据宪法规定每四年必须举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也在1966年到1975年八年时间内没有按期举行。可以说这个时期国家的法治建设完全脱离了正常的运行轨迹,国家法律也被政治斗争所取代,之前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这个时期全部否定。

  3.1978年―1997年依法治国思想的萌生、发展阶段

  经过十年动乱之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为了稳定国家的发展,党和国家的领导开始重拾法制建设的任务,认识到只有健全的国家法律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为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人提出了将国家的建设重心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的建设,将民主问题法制化和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的法治建设之门重新开启。但是由于““””期间国家经济破坏较为严重,国家的建设的重心主要还是放在经济方面,而法律在这个时期更多的起到辅助经济建设的作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并没有国家建设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即使国家将经济与法制作为了同样重要的建设内容。但是国家改革开放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与之配套的市场经济法制体制并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1997年至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不断推行,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依法治国已经从理论到实践,成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主线。1997年随着中共十五大的召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最终的确立,使其成为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的建设与治理的基本方略。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中,明确了人民做主、政党和法治的基本关系以及基本原则,即党中央领导思想是人民做主和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是党中央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人民做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以三方协调统一为基本原则,以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表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将继续加速推行。通过党中央会议对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总结思考,以及方针完善,目前依法治国的理论不仅已经深入民心,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提供了周全的保护。

  5.结束语

  依法治国方略的演变是发展之艰辛,是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一个缩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我们只有坚定地走依法治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坚决的执行,才能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罗重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进轨迹[J].改革,2014,08:5-18.

  [2]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1998,06:10-20.

  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篇三:《依法治国实施路径》

  【摘要】 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由于“人治”思想的惯性影响,社会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薄,公民社会与国家及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待改善,民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这些因素已成为依法治国实施的主要障碍。目前,加强法治观念、夯实法治社会基础、增强法治建设动力应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法治 依法治国 路径 探索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不难发现,治理国家的方略始终贯穿着“礼”与“法”、“人治”与“法治”的冲突与博弈,而“人治”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新时期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无疑对促进我国政治文明进步以及现代化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目前我国已在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执政、保障司法公正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并已开启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研究”,依法治国方略正从宏观制度设计和初步实施阶段向全面高标准操作落实阶段转变,步入了更高更新的发展阶段。然而,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封建专制,“人治”思想难以彻底根除,官本位思想和以言代法现象在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中国法治建设之路必然会遭遇诸多障碍,我们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本文试图剖析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所面临的现实障碍,探寻因应路径,以期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依法治国的障碍分析

  近年来,学者们已从不同视角对依法治国的障碍进行过一些分析,综合起来大致存在以下障碍:法律权威不够,法治观念不强,公民法律素质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实施不严,法律监督不力等。依法治国的障碍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最主要的障碍有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人治思想传统影响甚深

  我国在法治道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离法治现代化目标还很遥远,法治进程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公民深受 “人治”思想影响,法治观念未能深入人心,这已成为依法治国的最大阻力。尽管人们从理论上、口头上赞同依法治国,但在实际生活中,当权与法、情与法、理想法与现实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对法律的力度和功效就会产生怀疑,甚至置法律于不顾。如果人们内心没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仰,没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法治观念,没有敬法畏法的法治意识,即使有最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能说实现了法治。“目前中国并不缺乏任何法律,然在司法机关实践法律、运用法律过程的整体中,决不使人感觉今日中国的司法已经普遍实行了法治。”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当前人们的法治观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法律至上观念不强。受中国传统人治和宗法制传统的影响,国家存在领导权威至上、社会人情泛滥、法律无用武之地等现象。其二,自由平等观淡薄。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等级特权思想的遗患,加之“”对人们思想的禁锢,自由平等观始终未能在民众心中扎根。人们对待自由平等既怕又爱:怕的是,在中国历史上,人们为推翻不平等旧制度曾付出过惨重代价,“”时期人们为追求和实现自由平等一度受到身心摧残,新时期由于改革导致的贫富差距又让人们对自由平等的理想追求化为泡影;爱的是,自由平等是一种人性的渴望,是法治的价值追求,符合人们的内心愿望。其三,公平正义观扭曲。在中国改革进程中,由于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导致社会生活各领域不公平的现象屡屡发生,有钱人可以买通、腐蚀司法人员,逃避法律的惩罚,致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严重扭曲。其四,权利义务观模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本位”思想严重,自古以来人民就对权利观念模糊,生活中只见人们被动承担法律义务,很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当他们自身权利被剥夺后,很少进行法律诉求。“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连自己最基本的权利都不珍视,或者难以维护,那么,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个口号,因为现代法治的核心要求便是法要体现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

  2、法治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有待改善

  法治国家应该具有坚实的法治社会基础。法治社会要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要逐步减少,社会的自主空间不断增大,要充分体现法治的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体制和人们思想还存在诸多弊端,法治社会建设有待加强,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有待改善。

  从经济体制来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到了一个调整利益关系最关键的时刻,如果调整不到位,利益关系失衡,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也会失衡。当前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的作用。现在行政干预还不少,如果继续以行政干预为主要手段,将后患无穷。

  从政治体制来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已进入调整政府自身权力配置的“深水区”,改革最大的阻力来自既得利益格局。如果没有革命的决心和勇气,就突破不了与科学发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府部门权力利益格局,行政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入。从思想根源来看,官本位思想依然影响深远。官本位的本质是对权力的追逐,是以权力为中心,权力至上,权本位。传统中国,官本位体现为公权力的肆意扩张和非程序性的权力运作方式的滥用,极少数官员倚仗权力可以翻云覆雨,恣意妄为,可以随意欺压百姓,可以全然置法律于不顾。现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然具有较强的依附心理和名利思想,这源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3、法治建设动力不足,民众自觉参与的局面尚未形成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其动力来源基本有两个:一是政府(国家)推进,一是社会(民众)推进。中国法律发展的直接动力,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力量。这股力量主要是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而产生。一方面,是对外开放需要。当中国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必须同等受国际法律法规制约,为尽快与国际法接轨,我国必须加快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当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中央集权向民主法制转型时期,由于中国社会自身法治资源匮乏,加之市场需要法治与之相适应,为此,加强法治建设也势在必行。然而,当改革开放进入到攻坚阶段,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逐步凸显,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一些官员们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依法行政只是一句空话,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在人民群众方面,由于目前社会突出矛盾是利益关系失衡、财富分配不均,这极大挫败了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我国目前法律的实施仍令人堪忧,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   二、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

  1、增强法治观念,为依法治国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所谓法治观念,是指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即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的认识(法治知识)、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抵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处于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观念是人们行为的思想基础和先导,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观念的人才能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法治观念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而且是一种“活的力量”。公民的法治观念是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原动力。正确的法治观念形成来源于法律思想的培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不可能自发形成和发展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里,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教育和培养。邓小平同志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法制教育是一种全民性普法教育,不同于法律院校的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它是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和长期化,以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法制教育应讲究实效性,强调知行统一。通过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人们的法理认知,通过守法、用法的实践活动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只有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治观念,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才会逐步高涨,守法、用法、护法才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当“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的内涵才能得到很好的阐释和体现。

  2、培育公民社会,为依法治国夯实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成熟的公民社会能为法治奠定坚实社会基础,它通过孕育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等法治精神来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通过产生社会权利来制衡国家权力,维护民众的权利。可是“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体制改革,国家通过减政放权,正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迈进,一个根据法律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机制正在形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这些新阶层正逐步形成多元利益、多元权利的格局,从而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政府而言仍显得薄弱,我们还需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公民社会建设。

  其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形成多元利益和多元权利格局。公民社会是一个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保持个人独立性的社会,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靠经济活动,个人独立关键在经济独立,市场经济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而获得经济利益的经济形式,因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才能真正保持个人独立,充分实现个人利益。市场经济可以使市场主体从国家的经济管制中游离出来,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进而使多元利益、多元群体、多元社会权利(如个人权利、经济组织权利、民间团体权利、民主党派权利、基层自治权利等)得以增长,制衡国家权力的力量才会随之增强。

  其二,培育多元民间组织,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空间。民间组织的壮大是公民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支柱,一方面必须依法活动,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权益,进而可以消解政府部分权力,有效推进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我国政府先后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使民间组织的管理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为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将其视为促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可见,中央政府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未来的工作是要进一步加强贯彻和落实,健全和完善各个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自主自觉参与民主法治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增强政府与公民的联动,为依法治国提供动力保障

  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力的动力保障,仅靠政府推动力显得势单力薄,应当发挥政府与公民的联动作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动力的作用,在依赖行政权的同时又制约行政权,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同时建设法治社会,应该是我国法治道路的正确选择”。

  其一,依法行政、严格政绩考评,增强政府的法治推动力。依法行政是政府以身示范,推动法治的有效方式,国家应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虽然对建设法治政府做了相关规定,但其内容规定较宏观,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应从执法程序上严格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从司法上加大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监督上加强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考核体系是激发政府活力,加强政府导向的有力举措。我国对政府考核常常偏重经济指标,忽视法治指标。为此,应把“行政执法”、“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与能力”等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中;应在现行对政府考核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那么,各级政府和官员就不会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而必须顾及包括法治在内的其他指标,推行法治才能够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

  其二,加强政府与公民的对话沟通,激发民众的法治内生力。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法治的内生力量,是法治的根本动力。激发民众的法治内力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民众参与法治的热情主要来自于对民主、正义、公平等社会价值的信仰。我国目前最关键的是要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保证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政府应搭建与人民群众平等协商对话的桥梁,倾听广大群众的心声,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切实关注并解决好民生问题。

  总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权力运作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民主和法治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政治追求和政治文明衡量的重要标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应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排除各种干扰,逐步克服依法治国中的各种困难和障碍,进一步加强公民法治观念,培育公民社会以及增强政府与公民法治建设的合力。

  【参考文献】

  [1] 蒋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 刘丽群:中国依法治国障碍之分析[J].理论导刊,2005(10).

  [3] 杨春、戴莲:“小政府大社会”更好更有效[N].南方日报,2012-03-12.

  [4] 卓泽渊:中国法治建设行为模式的选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1).

  [5] 马怀德:让“法治GDP”成为新政绩观的一个支点[J].农村工作通讯,2008(5).

  [6]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7] 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8]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9]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0]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2] 夏勇、李林、丽狄娅.芭斯塔.弗莱纳:法治与21世纪[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4] 申来津、朱勤尚: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运作[J].行政论坛,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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