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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职称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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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职称论文篇二

  律师定位初探

  摘要律师定位问题是关乎律师制度发展方向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律师定义几经变化却暧昧不清,律师处境困难。本文主要从民间性、风险性、利益性三方面分析当前我国律师定位的不足,并试从政治人、权利人、法律人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律师定位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定位 政治人 权利人 法律人

  作者简介: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57-03

  一、引言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不仅处于社会法治的中心,更是事关我国法治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而律师定位问题是关乎律师制度发展方向的核心问题。一个国家对律师的定位不仅仅是对一个职业、一个行业的规范,更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及法制健全程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由于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等原因,从一开始就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律师定义也几多变化――从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一代法律人率先力主立法确立律师制度,到新中国诞生后律师制度的昙花一现;从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到1986年全国律协成立;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到1996年《律师法》诞生;从2001年对《律师法》的部分修改到2007年新的《律师法》的颁布――短短几十年中律师定义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再到“法律中介组织”又回到“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嬗变。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律师性质没有得到一个清晰的定位,律师地位也始终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认可,因此明确律师定位这一前提概念,是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

  二、当前我国律师定位的缺陷

  由于我国民主政治程度较低、律师制度建立较迟等原因,当前中国律师的定位不论从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还是权利地位来说,都存在很多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律师的定位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只有明确律师的定位问题,明确律师在社会、法律、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处的地位,律师的职能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一)律师定位的民间性

  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人员。对律师做如此定位,仅从技术层面、操作层面表达了律师的服务、中介属性,只是对律师的一种功能描述,把律师定位“民间化”,缺少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政治、社会、公益、司法属性,人为的限制了律师的权利,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尴尬。

  首先,律师尴尬的社会地位得不到改善,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内的地位下降。一方面使得社会公众容易误解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户,从而不完全信赖律师的业务活动和律师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律师难以肩负起其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和使命。

  其次,难以同公共权力进行抗衡。当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回归为法律服务人员,又进一步引申为中介人员时,在中国的现有司法环境和大的文化背景下,律师缺乏与司法机关平等的交涉能力。律师是社会职业者,但在我国反映为律师没有被赋予国家权力,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公权力体系,没有国家公权力作后盾,没有强制力保障,没有权力资源,难以同公共权力抗衡,因而律师也无法发挥制衡国家权力的功能。

  与此同时,律师的潜在社会、政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代表人民努力实现法律,是律师的重要使命。徒有法律存在而不能实现是毫无意义的,而实现法律是需要律师协助的,特别是诉讼外的事件中,有助于实现法律目的,只能是律师。不唯如此,律师还应当在国家法律制度和宪政体制上,担负起重要的使命。把律师定位为法律中介人员,使律师职业成为依靠专业知识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行当,不利于律师为社会法治做出实质性贡献。

  (二)律师定位的风险性

  把律师定位为法律中介人员,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即律师只是领取执照的社会服务人员。这种定位上的模糊,导致律师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维护,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政府,对律师权利的漠视已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使律师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我们往往看到匡扶正义的律师连自身都难保,这不得不说是中国律师的悲哀。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对立的,甚至也可能是相冲突的。但《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96条等规定却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的行使完全置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掌握之下,使得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困难重重,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刑事诉讼法》第306条还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使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履薄冰,惟恐得罪了警官、检察官、法官而被他们扣上伪证罪的帽子。事实也证明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诟病,律师处于委托人、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夹缝中艰难的生存,刑事辩护流于形式。

  (三)律师定位的利益性

  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中介人员,仅仅反映了律师有偿服务的表面的市场属性。正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在如此定位中仅扮演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法律技工的角色,作为不占有行政编制的社会人员,无法直接进入国家机关,参与政治,只能放弃自己的政治抱负,克抑自己的政治进取心。由此,律师的追求便转向物质利润,强化了律师的商业化特征,不可避免地减弱了律师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因此,律师在很多人的眼中都是唯利是图的拜金者,谁有钱就为谁说话。更有甚者,由于律师执业权限过于狭窄,难以和公权力抗衡,而被认为是“只拿钱,不做事”的江湖骗子。

  三、完善我国律师定位的建议

  中国律师的定位不完备,使得中国律师发展艰难。因此对律师职业的重新定位已经是势在必行。虽然这不单单是律师制度上的问题,也是国家人事体制上的问题,还牵涉到《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想要在一个短时间内改变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程度决非易事,但就算我们不能立即做到律师定位在法制理念上的形神兼备,也至少应该为当前的律师定位寻求一些健全完善的方案。针对当前律师定位的不足,笔者主要试着从政治人、权利人、法律人三个角度来完善对律师的定位。

  (一)政治人

  律师作为社会私权的维护者,其本身需要通过拥有相应权利来实施这种目标,因此律师应当适当扮演政治人的角色。

  应当凸现律师在法的动态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活动范围最广、接触人最多的群体,应有能力而且也应该成为法制建设的主力军。在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律师应发挥其主导性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而不是仅由政府法律职能部门、学者等闭门造车。

  在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应注重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律师虽然是独立的法律服务者,其业务活动具有商业性,但律师同时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和使命,因此律师应当是准司法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同属于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赋予律师司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如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称律师为“在野法曹”,赋予律师足以抗衡公权力的资源,才能保证真正实现律师制衡国家权力的作用。

  (二)权利人

  律师是兼有公权与私权双重权利,游离于国家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职业者,因此律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人员,应该享有特殊的权利,律师的权利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

  《律师法》应针对性地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的保护。律师需要独立的办案权、依法执业权,以防止公权力以国家名义实施职业报复;对可能给律师执业中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国家机关行为应在程序上加以规范和限制;明确对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救济办法及措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虽然《律师法》从广义上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作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未能充分反映其内涵,缺乏可操作性,应明确规定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依职责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论,不得追究诽谤、侮辱、伪证或包庇等刑事法律责任;律师凡依法进行刑事辩护活动,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违反了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由律师主管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惩戒;律师行使辩护豁免权的例外情形及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特殊程序。

  明确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尽管律师作证豁免权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并不明确,有鉴于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修改我国关于包庇罪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律师行使免证特权时,司法机关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诉;明确规定律师及其助手涉及职业秘密的文件、住所、办公场所以及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等都不被搜查和扣押;明确规定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与限制。

  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明确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不仅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同时在有些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师取证申请必须调取;对于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为查清案件事实,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对方提交,否则,对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三)法律人

  律师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是通过独立的工作方式,运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的法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求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技能,依法独立思考和操作。律师独立于委托人,虽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律师是以其自身品格与法律素养执业的,如果委托人有违法或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其行为对于第三人或公众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律师应从维护法律正义、忠诚法律出发规劝委托人放弃不正当利益或行为,运用法律意识教育当事人做守法公民,以拒绝不合理要求,而不能一味地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更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律师在执业中也应该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实现与国家机关形式上的分离,独立于法院和法官,律师如果没有独立于法院和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品格,就会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想方设法与法官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于直接向法官行贿。律师身份上独立,才能赢得社会主体对律师的信任,更好实现律师自身的功能。

  律师不仅仅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人员,更是承担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精神、开展司法救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律师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为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体现在法制建设和完善的整个过程中。一方面,律师的广泛参与使立法更为民主,执法和司法更为公正,社会主体权利得以维护和实现;另一方面,律师有说服力的代理和辩护又能促进法律漏洞或缺陷的完善。此外,律师在工作中也传播了法制思想,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法律意识。称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还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律师不等同于社会上一般的服务人员,而是对法制建设和完善具有特殊作用的群体,从而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时,推动法制进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会促使律师注意自身形象,提高道德水准。

  四、结语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发展进程表明,法治如果说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它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会(包括政府和民众)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一个法治国家和社会,没有了律师将是无法想象的。可是,光有律师没有明确的定位和相应的权利,律师是无法履行其职责,无法起到应有作用的;同样,律师权力太大而没有约束,法治的要求和目的也是无法实现的。作为一个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律师定位的明确是法律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推进的大势所趋。准确定位(包括社会定位和律师本人定位)律师职业性质,发挥律师职业特点和优势作用,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稳定剂,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我们需要努力的目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人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定位和制度必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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