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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红河职称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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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红河职称论文篇二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前提,也是维护合理诉讼制度的必然手段。文章中将会详细介绍辩护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现在的这方面权利保障的现状,同时研究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措施。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这种权利保障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辩护律师 权利保障 完善措施

  一、辩护律师权利

  (一)含义。

  辩护律师权利,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了进行辩护,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个实质是律师代替被指控人行使它自身的公民权利,它是一种公民自身权利的延伸,它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有阅卷权、职业豁免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

  (二)权利来源。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主要有两种,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辩护律师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侵犯的。继受权利主要指在业务过程中,当事人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两种,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它的发展和国家的司法建设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建国之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并在之后不断修正完善,但是修正后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律师都对刑事辩护工作敬而远之,一些优秀的辩护律师退出这个领域,甚至出现过罢辩事件。这就说明,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缺失,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第二,在侦查阶段中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第三,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一定制约;第四,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存在一定制约,等等。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几个问题。

  (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问题。

  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首先要得到保障,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对律师的限制规定却远远超过律师所拥有的权利,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侵犯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有当事人的,也有一些司法机关的,如:有的律师在法庭中,为被告人据理力争而被驱出法庭,还有一些律师依法搜集证据,但却因证据不符合事实而被指控伪证罪,等等。

  (二)侦查中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辩护权。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辩护律师可以全面介入刑事诉讼。在我国,在侦查阶段,律师只享有一般的法律帮助权,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辩护权,这就阻碍了律师作用的发挥。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很明确,不同的人持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身份,还有人认为,应该把辩护律师的地位概括为广义辩护人。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应该享有在场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但这些内容在我国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就一定会影响到律师作用的发挥。

  (三)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受到许多限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不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还有,法定的会见时间是在48小时到5日,但在实践中,总是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会见,而且,在会见时,会限制时间和内容,会见次数也有限定,这样就会使得律师的会见效果不是很理想,有时候,律师会见就变成走过场了。

  (四)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受到许多限制。首先是在时间上受到限制,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审查起诉时才能拥有调查取证权,这种限制,使辩护律师无法及时收集证据,而且也容易影响到证据的准确性。另一个问题是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也规定辩护律师在经过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之后,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因此,向证人取证,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但由于很多因素,许多人都不愿意主动作证,这就是调查取证工作变得难进行。

  四、完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措施

  (一)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

  首先,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条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着眼于立法方面。在应用法律时,也要灵活使用。

  (二)保障侦查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首先,也是要在立法方面进行修改,把律师的辩护权扩展到侦查阶段中,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能让律师参与,律师参与时要作为辩护人的身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法律地位,这样更有利于保障人权,也可以让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能制约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第一,也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对于一些不利于辩护律师制度以及会产生特权的条文要予以删除,对会见时间降低限制,司法人员监督时要充分保证谈话的隐私权,司法人员最好在看得见但是听不见的地方监督,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以为按章办事,活学活用。

  五、结语

  现在社会中,律师是个非常重要的职业,他们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很重要的意义,现在我国的律师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要继续完善,因此,我国要在立法上进行改进,同时也要培养高素质的律师,同时,对人们宣传法制观念,在办理一些案件时,有线索的公民要能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马文娟.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2012.

  [2]赵国华.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之研究[M].河北大学,2007.

  [3]陈方元.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M].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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