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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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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建立公司是个艰辛的过程,大到股份分配,小到企业名称确定,很多人不清楚企业起字号的相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起字号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起字号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名称中的字号可否使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

  答: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2、企业名称中是否可以包含多个行业用语?如深圳市XX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答:允许名称中使用多个行业用语,可以在行业用语中使用“和”、“及”等字样。

  3、申请不使用行业用语的名称,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作为行业用语的名称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应符合该字号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要求。(取消了需达到注册资本5000万,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条件。)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只要该字样是行业的限定语,即可予以核准,不受具体行业限制。

  5、可否申请冠以“国际”字样的企业名称?

  答: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国际”字样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6、名称中可否不使用字号?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字号:

  (1)经政府或相关部门许可或授权,所从事的主要行业为公共性垄断行业的企业;

  (2)经国务院、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

  (3)原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没有字号,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企业。

  7、可否申请“研究院”、“研究所”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答:可以。

  8、对于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行业,在名称登记时是否需要审查其注册资金?

  答:除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基金管理)以及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成立投资性公司外,其他企业一律不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金)、出资数额,但注册资本不能为零元。

  9、申请股份公司名称时是否需要审查注册资本?

  答:需要。股份公司要求满足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10、名称预先核准时是否需要审查经营范围?

  答:无需审查经营范围。

  11、可否申请与被吊销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

  答:为避免引起公众误解,不予核准与吊销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

  12、可否申请与注销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

  答:为避免引起公众误解,不予核准与注销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

  13、可否申请与其他企业变更前相同的企业名称?

  答:为避免引起公众误解,不予核准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前的原名称相同的企业名称,但同一企业申请变更回原名称的除外。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的区分方法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这三种属于不同的类型,但是它们又常被一起提及到,所以人们应该要能够区分它们。但没有了解过的人肯定不知道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为此华律网小编做了企业商号字号名称区分介绍,你可以来看一看。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公司注册名称字号重复的处理方法

  公司名称字号如果重复的话是可以进行修改,然后重新选择注册的,不过公司注册名称字号重复并不一定是不能用的,得分辖区,分是不是驰名商标,有没有特别保护。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在同一省,工商登记机关也不同,是可以用相同的名字的。 除非是驰名商标可以跨地区跨类别进行保护外,其他企业的名称仅仅局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和相应的类别内进行保护。 两个公司名称已构成相同且在同一行业内,即违反“申请的字号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原则,很可能无法通过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1)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注: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3)企业因本条第(1)、(2)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综上所述,公司注册名称字号重复并不一定是不能用的,得分辖区,分是不是驰名商标,有没有特别保护。就好像我们好多人也是重名的,但是我们只要一个在北方,一个在南方,且没有交集,那么对我们并不会产生影响,不过,有的意义较为重大的人名,就算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不能重名,咱也不要重复。

  企业起字号的相关阅读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

  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别条款外,字号应置于行政区划之后,行业或经营特点之前。驰名字号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中为人们所熟知的企业字号。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但所起字号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企业名称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确定企业名称字号时,应考虑符合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对使用带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调低下的字词作企业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确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在名称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业务情况而盲目追求“大名称”。

  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1. 公司类。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类。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称谓纷繁多样,如“中心”、“店”、“场”、“城”……等等。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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