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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由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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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你对婚姻自由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姻自由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婚姻自由权的约束

  一、法律的约束

  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条还规定:

  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

  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约束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

  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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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权的五大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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