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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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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更不用说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政府采购招标结束

  一、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邀请招标的限制

  为保证投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原则,并防止和减少招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条作了限制邀请招标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般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招标采购的技术要求高度复杂或有专门性质,只能由少数单位完成的;

  (2)招标采购价格低,为提高效益和降低费用;

  (3)有其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原因。

  (三)补充:国际上常采用的招标方式还有第三种:议标

  议标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其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展开工作。缺点是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

  中国主要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议标方式。

  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

  为了了解政府采购的行为特征,需要明确区分下列几个基本概念:

  (1)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财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该机关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2)政府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该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4)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5)供应商: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6)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监督采购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

  政府采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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