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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时间: 刘晶明1 分享
关键词: 动漫角色 法律保护 商品化权
内容提要: 二十一世纪是东西方文化不断交流、融合的时代。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落后,使得我国在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侵袭时有些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通过对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动漫角色法律保护体系,为中国的动漫产业保驾护航,此举对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借鉴国内外有关学说和判例,参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介绍了商品化权领域中的“角色”、动漫角色与虚构角色的联系,即动漫角色是虚构角色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以及美国对虚构角色的界定理论,深入讨论动漫角色的配音是否属于动漫角色、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的界限、两个动漫角色界定的问题,并对美国、日本在动漫角色保护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商品化权中动漫角色研究的必要性
如今动漫产业是朝阳产业,在美、日、韩等国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声优[1]行业是近年来才诞生的新兴行业,与动漫产业结合后,爆发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50多亿美元。2008年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即便是后起之秀的韩国,动漫产品的产量也已占全球的30%,产值仅次于美、日,成为韩国国民经济的六大支柱产业之一。[2]难怪动漫产业已被称为“世纪世界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
然而,动漫市场的利润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场并非主要来源,反而是把知名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的利润占到了七成。美、日、韩等动漫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出口动漫作品占领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动漫市场,而且不约而同地把未来规划重点放到开拓动漫角色商品化市场。
反观我国,长久以来对动漫产品存在很大的偏见,视之为“洪水猛兽”,甚至从心底看不起动漫,认为动漫只是“哄哄”小孩子的东西,在政策上不予以倾斜、资金上不予支持,造成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滞后、半死不活的景象。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上升,大众对精神层次文化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同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交流中,我国动漫界除了建国后早期的《大闹天宫》等几部作品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能够拿得出手的动漫产品。二十一世纪是东西方文化不断交流、融合的时代,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落后,使得我国在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侵袭时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动漫产品的价值不断经过挖掘,由原先单一的玩具衍生行业向多元化发展。但是,仅凭短短的数年时间,想要追上美、日动漫产业近百年时间的发展成果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法律层面,动漫产业的发展就先为我国现有对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
二、动漫角色与虚构角色
学者们一般认为:虚构角色即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包括在电影、电视、动画等画面作品和用文字、语言等表现的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通过名称、外形、装束、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创造出的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构性角色。[3]虚拟角色还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4]
(一)文学角色。即出现在小说、叙事手稿及表演剧本等中的创作角色。
(二)视听角色。视听角色指的是影视作品,即由活动照相术和幻灯放映术结合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艺术。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并非真实存在,而是虚构的,但是,由于影视作品角色通常都由真实人物扮演,所以,影视作品中的角色一方面具有视觉描绘的外形,另一方面又像文学作品角色那样主要由性格特征刻画来加以确定。曾经热映的电影《黑客帝国》中由著名影星基努·里维斯饰演的尼奥就是典型的例子。尼奥这一角色本身并不是真实存在的,而是在同名小说中虚构出的人物,具有文学作品角色那样主要由性格特征刻画确定的特性,但是,该角色由著名影星基努·里维斯扮演,将尼奥这个原本只能在脑海中想象出的形象,以真实的视觉形象展现在观众面前。
(三)卡通角色。卡通角色就是动漫角色,指漫画或动画片中的出场人物等靠视觉表现出来的臆想角色,即本文所研究的动漫角色。例如,日本人气漫画《BLEACH》[5](原题,日文为《ブリーチ》)中的主角黑崎一护,这个完全由漫画家久保带人想象出来的桔色头发、棕色瞳孔的动漫角色,由于受到日本动漫界和世界各地“粉丝”的追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属于虚拟角色中典型的动漫角色。通过对虚构角色类型的划分,我们可以发现动漫角色是三种虚构角色类型中的一种,虚构角色包括动漫角色。一般情况下,一个动漫角色一定是虚构角色,而一个虚构角色则不一定是动漫角色,他还有可能是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中的角色。
三、动漫角色的界定
(一)动漫角色应否包括动漫角色的配音
无论是原创动画作品,还是由漫画改编的动画作品,作品角色的配音都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观众对动画作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原本只对动画画风、人设、剧情的高要求,发展到对角色的配音也越来越关注。动画公司为了满足观众的需求,对动画角色的配音要求也逐渐升高,配音者本身也越来越专业化,最终出现了“声优”这一全新的职业概念。
目前,世界各地存在着大量的“声优”爱好者,他们喜爱角色的配音,并为之疯狂,有些达人们甚至可以达到一听到声音就能立马报出声优的姓名及声优个人简介的程度。动画角色的声音逐渐成为了知名动画角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了一定的名声和影响力。
声优的发展和动画角色声音影响力的逐渐增强使得我们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动画角色的配音是否属于动漫角色的保护内容?
学界对动漫角色的保护认识还主要集中在对动漫角色的图形图像的保护,而对于动漫角色图形图像之外的特性,如声音,则并不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众已经基本认同动漫角色的配音与其图形图像一样是动漫角色的重要且独有的特征,并且,由于配音极具特点,当声优本人拥有社会知名度时,配音也具有了商业化的价值和潜力。因此,笔者认为,现在对动漫角色的保护不应当只局限于动漫角色的图形图像,动漫角色的配音也应成为动漫角色的保护内容。
当然,由于动漫角色的配音毕竟不如真人饰演的电影那样让人用眼就可以直接看到真实的人物,而声优又常常是在幕后对动漫人物进行配音,所以,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仅仅依靠动漫角色的声音就区分出来是谁配音还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对于动漫角色的配音,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动漫角色整体进行保护,不能将动漫角色的配音剥离于动漫角色而独立存在。此外,在与动漫角色整体保护的时候,对配音的保护程度应适当抬高,对如何才算达到知名的标准,也应当更严格些。
(二)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的界限
“真实人物角色”是相对于虚构角色来说的,常指社会公众人物。例如,知名的运动员、节目主持人、政治人物等。但是,实践中,由于文学艺术领域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存在真实人物角色和动漫角色交织一起的复杂情况。[6]如以电影、动画等形式以现实生活中的知名人物为描写对象的人物传记,其角色原型是社会中的真实人物,但在描述过程中,其刻画出来的角色又经过艺术加工,成为高于原型人物的艺术角色。
再比如上文提到的动漫角色的配音,作为动漫角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其权利应属于动漫角色的作者,具体到动画片领域如为原创动画,则其动画角色商品化权属于制片商。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动漫角色的声音是由声优配音完成的,这些声音理所应当地属于动画配音的声优,即真实人物的一部分。此时,就为动漫角色界限的确定带来了一个难题,动漫角色的配音分别属于动漫角色以及配音的声优,于是乎便产生了上文所谓的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界限的冲突。
针对如何解决上述动漫角色和真实人物界限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种动漫角色的声音视为一种共同权利。由于动漫角色的声音权利同时被制片人和声优同时拥有,且从法理上分析也并无不妥之处,那么,可以将动漫角色声音权视为二者的共同权利,由二者共同支配,将动漫角色的配音界限模糊化,即属于动漫角色又属于真实人物。对于署名、修改等人身权利,借鉴《著作权法》的内容,视为不可转让。对于财产权的部分,有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给予报酬;如果没有合同,对声音部分所产生的利润,由动画制片人和声优共同拥有。当然,如果考虑到权利的层次,则作为动画制片人和声优的共同权利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声优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声优的声音必须具有足够的特征,能够让大众从大量的动画声音中识别出来,否则,动漫角色的声音就不存在商业化的价值,无法成为动漫角色商品化的对象,缺少了这一基础,动漫角色的声音也不可能成为动画制片人和声优的共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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