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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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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是由东莞市跆拳道工作者、爱好者和跆拳道专业推广单位,及在跆拳道领域有较深研究的人士自愿联合起来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英文名为DongGuan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DGTA(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东莞市跆拳道工作者、爱好者和跆拳道专业推广单位,及在跆拳道领域有较深研究的人士自愿联合起来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跆拳道运动的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等活动,普及和发展我市跆拳道运动,发扬跆拳道的重礼敬道精神,培养优秀跆拳道人才。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跆拳道爱好者,充分利用跆拳道自身的特点和优点配合全民健身计划,奥运战略计划,提高全民素质,振奋民族精神。为达此目标拟定下列业务范围:

  (一) 广泛宣传和推广跆拳道的运动和文化,使跆拳道走向全民性健身运动;

  (二) 举办全市跆拳道比赛,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活动;

  (三) 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我市跆拳道运动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 定期组织举办跆拳道有关培训;

  (五) 推荐裁判员;

  (六)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协会影响;

  (七) 承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 由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经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加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委员会或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政党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费50元/年;

  (二)单位会员费1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在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东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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