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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研究生落户政策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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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落户北京需要哪些条件,研究生落户北京的政策有哪些相关的政策。研究生落户北京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北京研究生落户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北京研究生落户政策

  应届生办理北京户口申报材料1)推荐表(要求学校就业分配部门盖章,如果是多页的,需要在各页盖章或加盖齐缝章)

  2)成绩单(本科要求是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研究生可以是研究生院等校级单位盖章,绝对不可以只有系或学院的章,如果你拿到的成绩单只有系章,不用去换,只要拿着它去教务单位补一个章就行了,如果是多页情况,也需要逐页盖章) 3)统分证明(学校就业分配部门盖章,只要写上xx同学是统分毕业生就行这样一句话就行)

  4)品行鉴定(自己写或是打印,由系里面盖章就行了)

  5)如果是本科,需要提交四级或六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身份证复印件(只有这个是复印件,其他材料都要求原件)

  7)三方协议(可以空着)批准落户的,会发给北京市人事局的接收函。不批准的,会把所有申报材料退还给公司,公司再退还给学生。批准落户的,拿着人事局接受函(自己留一份复印件)和三方协议交给学校,让学校在三方协议上盖章,学校看到接收函,则可以在三方上盖章,表示同意该生的就业选择(因为如果北京市还没同意要你,学校就给你派遣到北京,你的档案和户口就会飘在半空,无法落地,境况非常麻烦)。然后返一份给单位,自己留一份。办完这些手续,就等着毕业,学校给你派遣证和户口迁移卡,拿这些东西去公司到。然后再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什么的。毕业落户阶段三方协议是很重要的。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约束你的人事关系的转移,三方协议上面的档案转寄地址,户口转移地址就是学校给你派遣档案、户口的用的。所以,如果单位不能给你解决户口,也就没有资格和你签署三方协议。但单位可以和你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和户口、档案没有关系了,是约束劳动者和单位的关系的。其实,解决你户口的单位,在和你签完三方协议后,也还要签劳动合同的。具体

  因为三方协议就说明你的人事关系的转移的,没有涉及劳动关系。毕业后,学校给你派遣证和户口迁移卡,你就开始报到落户程序。

  应届生办理北京户口的程序及办理地点第一步:到海淀人才服务中心报到

  1、在海淀人才网n查毕业生档案是否已到,如到请记录编号

  2、如档案已到,带接收单位填写的保留全民身份调入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如需在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者,请带在网上下载的“集体户口申请表”并如实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1寸黑白大头照片2张、报到证复印件、户口卡及迁移证。办理地点:海淀科技大厦七层、海淀人才服务中心上地分部、海淀人事局业务综合受理大厅人才服务中心窗口

  第二步:到海淀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报到所需材料:

  1、海淀人才开具的转入通知;

  2、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4、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复印件;

  5、存档费等收费收据的复印件。

  办理地点:海淀区人事局二层毕业生审批窗口(苏州街乙29号)

  第三步:到北京市人事局大学生处报到所需材料:

  1、海淀区人事局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

  办理地点:东城区台基厂三条三号北京市人事局大学生处

  2017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

  京政办发〔2016〕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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