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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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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可能还是有的单位是没有年休假的,那带薪年休假的执行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的汇报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执行情况

  带薪年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后,似乎仍然是一个美丽的泡影,这项基本权利对于私营企业的员工来说仍然是“纸上的福利”。据人社部最近的一项调查称,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许多网友称,这个调查结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认为50%的落实率比自己料想中的还要好。

  事实上,带薪休假法律上早有明文规定。《劳动法》于1995年就明确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职工休假权利;2008年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已做出明确规定。为啥带薪休假至今仍是“纸上的福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私营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私营企业是以逐利为目的,企业是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企业员工吃紧,实行带薪休假,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这是私营企业无法承受之重。

  (二)私营企业员工处于弱势地位。私营企业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企业员工担心休假后自己的岗位被别的同事顶替,从而影响前途。也有一部分员工是因为职业性质决定想休不敢休,如销售、快递、物流等岗位,员工薪酬主要按计件提成,没有底薪或底薪很少,对于这部分员工来说想休假就没有工资,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很少请假,更不敢奢求带薪休假。

  (三)劳动监察与执法的缺位,是造成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企业的天职是逐利,而保障职工权益则是政府的天职。可是现实社会中,企业的利润某种意义上也是地方上的政绩,很多时候迁就企业就是维护政绩,从而对企业缺乏劳动监察。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不落实带薪休假缺乏足够有效的罚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里明确了年假没休时,企业要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可赔偿多少却没有标准,造成职工维权困难。

  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申请案例

  刘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虽然在劳动合同里写明了工作5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在她向领导申请休假时,却遭拒绝,上司明白告诉她:要想休假,只能按事假处理,扣发当月津贴。并说天下哪有免费午餐?

  小刘很生气,带薪休假本是合同中的明确条款,为此竟遭领导的一顿训斥,她很想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事后一想,又不是少给了工资,就这么几天假,值吗?申请仲裁虽然似乎是出了口气,但可能也没法再在单位干了。这样岂不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据了解,有不少企业与小刘的上司一样认为,企业不可能提供带薪休假这类的“免费午餐”。这使得不少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在现实中,却很少有劳动者对此权利提出主张。记者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虽然有不少劳动者就节假日加班工资提出仲裁,但就带薪休假问题却至今没有接到仲裁申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为什么却不愿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小刘的想法恐怕就是答案。

  对此,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张晓涛认为,这说明目前劳动者自身对休假这一权利的重视程度很有限。在国外,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受到侵权,会非常主动地捍卫这一权利。而国内劳动者还经常以“工作上挤不出时间”、“领导不休假,自己不好意思休”为理由主动放弃,这些理由看上去很敬业,却是对带薪休假的误解。这造成在休假被打了折扣或被“牺牲”时,劳动者自身却不以为然。而且,在他们工作中,劳动者对自身权利不以为然的情况并非仅限带薪休假问题,因此,他提醒劳动者应主动维权.。

  当然,造成带薪休假名存实亡除了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以外,确实还有制度上的原因。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宋东分析说,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比如北京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5年以上,可以享受7至20天不等的年休假,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因为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尤其在一些中小型的三资、私营企业,推行带薪休假难度更大。就企业自身而言,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一些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企业有不少的顾虑。

  宋东还说,当然,从理论上讲,带薪休假符合国际惯例人们利用带薪假期充分休息,或是安排度假旅行,这在某种程度上还能拉动消费激活经济,可以说是件多赢的好事。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措施,解决好企业的实际困难,不然,职工的维权也将会受到很大阻力,并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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