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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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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简称摔柔协会。英文名为shanghaiwrestling&judoAssociatiom.英文缩写(SWJA),是上海在摔跤、柔道运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定影响;热心和从事摔柔运动发展的积极分子,愿意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和监督管理的人员组成。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欢迎阅读!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团结广大摔跤、柔道界人士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开拓发展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发展全市的摔跤、柔道运动,不断提高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为实施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攀登世界体育高峰而努力。

  业务范围:推动、促进群众性、竞技性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和提高,组织全市各类竞赛,加强和扩大对外交往。

  章程共有八章四十二条,由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九十款组成。

  一、 协会设:名誉主席1名、名誉副主席4名、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组成领导班子。

  二、协会下设;摔跤柔道竞赛委员会,柔道裁判委员会,柔道教练委员会,国际式摔跤裁判委员会,国际式摔跤教练委员会,中国式摔跤教练、裁判委员会,对外事务发展部,网络媒体部,国际交流部十个工作机构。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简称上海摔、柔协会;英文名Shanghai Wrestling&Ju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WJ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是摔跤、柔道爱好者、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宗旨: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正政策,团结广大摔跤、柔道界人士和爱好者,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开拓发展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和发展全市的摔跤、柔道运动,不断提高摔跤、柔道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攀登世界体育高峰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推动、促进群众性、竞技性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和提高,组织全市各类竞赛,加强和扩大对外交往。

  (一) 贯彻、执行《体育法》宣传和指导本市开展摔跤、柔道运动,推动群众性摔跤柔道活动的健康开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大力促进摔跤柔道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 管理与上海市摔跤。柔道运动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促进群众性与竞技性的协调发展;

  (三) 承办由国家体育总局安排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团体会员承办全市的各类比赛;

  (四) 开展与各省市与国外的交往与技术交流;

  (五) 组织举办各类摔跤、柔道培训班、学习班(包括在沪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 。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 帮助有条件的大、中、小学开展摔跤、柔道运动的训练、交流、比赛,培养和发掘摔跤、柔道的后备人材;

  (七) 协助中国摔跤、柔道协会培养优秀裁判员,积极推广柔道段位制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拥护、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摔跤、柔道运动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摔跤柔道运动,热心和从事与摔跤柔道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 经协会委员会批准;

  (三) 协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团结摔跤、柔道爱好者,积极开展摔跤、柔道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协商、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员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过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结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岁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认为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主席委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等其他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集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决定通过後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後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委员会作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过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总之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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