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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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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绝对性的推动作用,当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外来的新法律观念冲击,并无法对新法律观念同化、吸收时,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就要变形,乃至解体。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一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

  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

  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

  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

  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代理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二

  我们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首先,我们要进行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明确我们的学生培养是面向什么岗位,这些岗位的人才需要具备哪些知识、能力和素质,然后我们再确定在专业教学中需要设置那些课程,最后,我们根据每一门课程的特点并结合以上要求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通过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查,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司法机关书记员工作岗位,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文秘工作岗位,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和文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所以我们主要开设了法律、文秘方面的核心的、基本的课程。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遵循上述原则和思路,我认为应该采取以法条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方法。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

  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

  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

  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

  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代理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三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应用项目教学法的天然优势

  婚姻家庭法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明显特征,正是这些独特之处使得项目教学法可以大显身手。第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极为广泛。毛泽东曾讲过:“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样无疑就可以扩大课程的实践空间,无论是在律所、法院等专业场所,还是在社区、家庭、学校等日常生活环境之下,都可以开展实训教学项目。第二,婚姻家庭法有着明显的伦理性。传统、道德、文化习俗等对婚姻法有着较大的影响,而这些因素的融入使得婚姻法的学科性式微、综合性增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任务可以顺利的紧密接洽。

  二、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笔者秉承着从工作分析到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的流程,来尝试项目教学法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婚姻家庭法课程的工作分析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是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是法律职业辅助型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等),未来的就业岗位群一般为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机关、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基于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群,结合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容,分析并确立了学生学习婚姻家庭法课程所需要解决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分析解决日常婚姻家庭法律事务;运用适当纠纷解决机制谋求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撰写与核对;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宣传和纠纷调解。

  (二)教学项目的整体设计

  为了使得学生能够有效的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婚姻家庭法课程不仅要关注让学生获得哪些职业知识,而且要关注让学生以什么结构来获得这些知识。因此,在设计教学项目时,应该重视理论与实践的整合,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来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加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之间的相关性,采用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来有效的实现课程内容和工作任务的高度对接。根据以上整体思路,为婚姻家庭法设计了七个教学项目,分别是:结婚、婚姻、离婚、继承、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保护。这七个教学项目,是按照实践中婚姻家庭事件的时间发展线索、特殊主体线索来对基本课程内容进行重组,让学生尝试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情境下来多次反复完成课程的四大工作任务,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学项目的实施方式

  1.教学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小组进行。根据学生的人数(一般4~5人一组为宜),将学生分为八组,小组组长由学生轮流担任。八名组长负责与组员、教师之间的沟通协调。鉴于一共有七个教学项目,所以,每位同学至少有一次担任小组组长的机会,从而有效的督促所有同学全面、积极的参与教学项目的任务完成。

  2.教学项目实施的基本流程。第一步,选择工作任务。每小组可以选择四大工作任务中的任意一项,但是七次项目之后,要保证每项任务至少完成过一次。第二步,制定任务计划书。该计划书要明确小组任务分工、任务完成方案、步骤、基本要求等。第三步,分工完成任务计划书内容。各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小组组长的领导下,通过分工协作,完成任务计划书内容。第四步,项目成果集中展示。在完成项目任务计划书后,对整个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和交流。最后,项目考核。由教师、组长等给每小组和每个小组成员进行考核。

  3.教学项目实施的常用教法。一是“启发―探究式”教法。项目的开展需要基础知识的储备、教学资源的储备、实践经验的储备。教师以“启发者”的身份诱导、激发学生积极思考,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由教师“给”储备,转变为学生“要”储备,甚至能够和老师一起寻找、发现、完善这些储备。二是“讨论―辩论式”教法。无论是工作任务的选择,任务计划书的制定和完成,项目成果的展示和考核,都可以采用“讨论―辩论式”。这些讨论、辩论,都能给予学生充分的动脑、动口的机会和空间,让教学气氛变得活泼、生动、积极,将封闭、古板的课程教学变成开放灵活的兴趣教学。三是“情境―角色”教法。设计的七大教学项目,都能结合具体的情境,分离出当事人角色、审判人员角色、民政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角色、律师角色等,让学生选定自身的角色和立场,对指导学生理解、完成工作任务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教学项目的考核方式

  考核是项目教学的最后环节,缺少这一环节,项目教学的尝试可能功亏一篑。因此,笔者设计了以下的教学评价模式:考核的主体:每个项目考核中,由教师、组长分别对小组和个人考核组成。考核的内容:项目考核主要考核两项内容,项目任务书的制定和完成和项目成果的展示。考核的标准:项目考核的具体标准包括:项目参与指标、基础知识指标和实践能力指标。项目参与指标来考察学生的积极性、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基础知识指标考察学生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实践能力指标则考察学生运用婚姻家庭法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运用项目教学法的成效

  通过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尝试项目教学法,笔者发现有以下传统教学法所难能企及的优点或者说成效。

  (一)激发学生对本门课程、对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

  鲜活的教学内容,新颖的组织形式,仿真的任务情景,拉进了教材、法条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距离,也拉拢了学生与课程学习的关系,让学生体会到学习婚姻家庭法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二)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应该说,信息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和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速度,都使得高校法学教育的种种成绩在洗尽铅华之后浓缩为法律思维了。项目教学,其实是培养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一个过程,使得学生逐渐的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法学方法等法律思维模式。一旦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具备了综合分析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并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就有了适应新环境、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制胜法宝。

  (三)增强了学生对法律职业和法治精神的认知和认同感,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二次就业、继续深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一般为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助理等,而这些就业岗位都有着流动性强的特点,学生迟早要面临着继续深造、二次就业的问题。在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中,学生们往往亲身尝试过不同的职业角色,从而增强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感知、认知和认同感,为其未来从法律职业的辅助工作人员晋升为学术类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等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实施项目教学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和反复改进,笔者发现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实施项目教学法仍然存在以下的不足。

  (一)项目任务完成深度精细度不够

  彻底完成婚姻家庭法中的任何一个项目任务,往往需要其他法律课程的知识储备。而这些不大可能在单独的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内获得,或者说是与婚姻家庭法课程同步获得。因此,容易导致项目任务完成的深度和精细度不够,让学生觉得“不过瘾”。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势必需要打破传统的带有学科烙印的课程体系。然而,如何重新建立、超越已经高度成熟、系统化的课程框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局把握,高度整合,反复验证。

  (二)项目教学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课程考试的选拔功能,从而难以与其他教育制度相对接

  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和灵活的评价机制,尽管能够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性功能,但是往往导致学生的课程成绩难以拉开距离,弱化了考试的选拔功能。因此,项目考核在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的同时,如何兼顾课程考试的选拔功能,将是下一步课程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项目实施与学校固化的教学秩序存在一定的冲突

  项目教学的运用,能够以课程学习为切入点,架起课堂和社会的桥梁。与此同时,也需要社会大舞台的接纳和关怀。比如说,法律宣传,需要社区、中小学校等的配合和支持等。而这些,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有序的学校教学模式,不可控性、风险性增大,甚至会出现与学校固化的教学秩序相冲突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教学管理部门应在维护好基本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教学环境,当然其中尺度的把握也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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